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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源市人民法院、济源市司法局选任人民陪审员简章

发布时间:2015-08-31 12:07:37


为促进人民陪审员队伍健康发展,充分保障人民群众的诉讼参与权和监督权,扩大司法民主,促进司法公正,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人民陪审员选任、培训、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之规定,落实上级法院关于切实加强人民陪审工作的安排与部署,结合市法院工作实际,现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新一轮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人民陪审员选任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年满28周岁(年龄计算截至1987831日); 

(三)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四)身体健康,热心陪审事业;

(五)一般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学历,但农村地区和贫困偏远地区德高望重者不受学历要求限制(具备一定法律知识或某一方面专业特长,具有调解经验和相关工作经历丰富,善于做群众工作、化解矛盾纠纷能力强的人员优先选任);

(六)限本院案件管辖地域范围内公民,具备参加审判工作的时间条件和精力。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一)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和执业律师; 

(二)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三)被开除公职的;

(四)已在其他法院担任人民陪审员的;

(五)是本院审理或执行案件的当事人,或者担任案件代理人的;

(六)其他不宜担任人民陪审员情形的。

三、选任名额

28名。

四、选任程序

(一)公告阶段(2015年9月1日—9月30日)

在济源电视台、济源日报、济源市人民法院网向社会公告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名额、选任条件、单位推荐期限、程序等事宜。

(二)报名阶段(9月2日—10月8日)

报名方式:个人申请或者组织推荐。

个人申请:符合条件的公民,可向我院提出书面申请(仅限无固定收入者),填写《人民陪审员申请表》;

组织推荐:公民所在单位征得本人同意后,可以书面形式向我院推荐,填写《人民陪审员推荐表》

报名地点:济源市汤帝路886号济源市人民法院立案诉讼服务中心5号窗口

报名时间:92—108日(8:00—11:3015:00—17:30,休息日、节假日不接受报名);

报名要求:

1、填写《人民陪审员推荐表》或《人民陪审员申请表》;

2、提交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暂住证等身份证明材料及复印件(验原件)1份;

3、提交学历学位证书、专业资格证书等复印件(验原件)1份;

4、提交本人近期1寸免冠照片6张;

5、提交本人户籍所在地基层组织出具的关于本人基本情况和工作情况的证明,含是否参加“6.4”动乱、法轮功组织等内容;

6、提交本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7、本单位出具工作情况说明(仅限以组织推荐方式报名者)。

(三)资格审查和考察阶段(10月8日—10月10日)

由本院和济源市司法局组成的选任工作领导小组进行资格审查和考察,主要内容包括所填报的资料是否属实、是否热心人民陪审员事业、日常表现、工作能力等。无固定收入的公民,参选人民陪审员的还需进行笔试、面试、体检(程序及时间另行通知)。

(四)确定人选阶段(10月11日至10月13日)

由选任工作领导小组根据考察结果确定初步人选,并报济源中院审核。

(五)提请任命和向社会公告阶段(10月底)

人民陪审员人选经审核后,由本院院长提请人大常委会任命。本院将人民陪审员任命通知书通知其本人及所在单位,并将任命名单抄送司法局,向社会发出公告。

五、任职期限

经市人大常委会任命后,任期五年。

六、岗位职责

(一)与我院法官组成合议庭,审理涉及群体利益、公共利益、人民群众广泛关注及其他社会影响较大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 

(二)与我院法官组成合议庭,审理刑事案件被告人、民事案件原告或者被告、行政案件原告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案件。

七、待遇

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审判活动,受法律保护。

(一)无固定收入者

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期间,由人民法院参照当地职工上年度平均货币工资水平,按实际工作日给予补助。 

(二)有固定收入者

人民陪审员因参加审判活动而支出的交通、就餐等费用,由人民法院参照当地差旅费支付标准给予补助。

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

八、解释

本简章由济源市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担任人民陪审员是公民的政治荣誉,也是对社会的一种奉献,希望有志于中国民主与法治建设的人士积极报名。

附件:

1、人民陪审员申请表

2人民陪审员推荐表

 

 

 

                                               济源市人民法院              济源市司法局


                                                                                        2015825

 附件一

 附件二

 

 

 

责任编辑: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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