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背景:济源市某有限责任公司于2005年1月28日登记注册,原注册资本3289万元。2007年3月25日,该公司根据第5次股东会决议和修改后的章程规定,决定申请增加注册资本6711万元,后新增注册资本由原股东厦门市某公司和新股东王某等共同认缴,王某先后出资663.26万元,占该公司注册资本的6.63%。2012年5月9日,王某认为历年来该公司从未进行利润分配,也未就利润分配问题召开股东会议,其作为股东多次以各种形式要求查阅、复制公司相关资料,查阅公司财务账簿等,以便了解公司经营情况及存在问题,均遭拒绝,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该公司履行公司法第三十四条所规定的义务,向其提供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公司经营有关的协议、文件和财务会计报告等以供查阅、复制,以及会计账簿(含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和会计凭证(含记账凭证、相关原始凭证及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入账备查的有关资料)以供查阅;诉讼中,王某又增加诉讼请求,要求判令其有权委托有资质的审计机构对该公司2007年3月25日以来的财务状况进行全面审计。
股东知情权是指公司股东享有的一种知道和了解公司经营状况的重要信息的权利,公司股东在什么范围内享有知情权,是各国公司立法所关注的一个核心问题。我国现行公司法第三十四条、第九十八条分别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知情权作了规定,其中第三十四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知情权的规定,在实践中产生了较多争议,问题主要表现在对会计账簿的查阅权是否及于会计凭证,以及该知情权是否及于对公司整体财务状况的审计?就此,法学界和司法实务界表现出两种截然相反的立场和态度:法学界的诸多学者认为对会计账簿的查阅应当包括会计凭证,而实务界则更倾向于将会计凭证排除在股东对会计账簿的查阅范围之外。
笔者认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知情权不应包括会计凭证查阅权,更不应包括对公司整体财务状况的审计,理由如下:
第一、我国公司法是规定公司的组织和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具有商业组织法、商业行为法的特征,其内容主要是强制性规范,关注股东利益的保护,是一种国家对经济干预和公司股东意思自治之间取得平衡的法律制度安排,与其它的市场主体法律相比,更多地体现了国家对经济生活的干预和渗透,是典型的公法化了的私法,故在公司案件处理中,不宜一概适用“法无禁止即自由”的私法精神,对法律未明确禁止的行为人为扩展。我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已经明确列举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知情权的范围,其中没有包括会计凭证查阅权,更没有包括财务审计权,在法律没有规定可为的情况下,根据“明示其一即排除其他”这一法律解释规则,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知情权在一般情况下不应及于会计凭证,更不应及于对公司整体财务状况的审计。
第二、根据我国会计法的相关规定,以及财务会计实务,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是不同的概念,具有完全不同的内容;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其登记必须以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财务会计报告则是根据经过审核的会计账簿记录和有关资料编制的,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故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并不当然将会计凭证涵盖在内。
第三、公司会计凭证包括大量的经营秘密和经营信息,如客户名单、产品配方、工艺流程等,如果随意允许公司股东查阅此类信息,容易造成公司经营秘密的泄漏,对公司以及相关客户的利益造成潜在不良影响;同时,会计凭证种类繁多,数量庞大,信息覆盖量广,涉及的法律关系纷繁复杂,如果股东随意可以要求查阅和复制,容易打乱公司的正常经营计划,增加公司的运营成本,不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另外,从股东要求查阅会计凭证、审计财务状况的目的看,主要是为了全面了解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状况和财产使用情况等,就此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已经能够综合反映,股东的目的已基本能够达到,没有必要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查阅会计凭证,更没有必要在法定审计之外再进行审计。
第四、一些学者、法官之所以主张将股东知情权扩展至会计凭证,主要是基于当前我国公司财务会计制度不完善、做假账现象比比皆是、财务诚信极度缺乏的现状,认为只有通过查阅会计凭证才能了解到公司真实的财务状况。这种想法固然有一定的现实意义,但是从有限责任公司的性质上来讲,有限责任公司首先以人合性为其本质属性,资合性只是其外在表现形式,通常情况下,在公司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履行了义务的情况下,会计账簿与会计凭证的真实性和统一性是得到检验与认可的,股东应当对会计账簿给予充分信任,如果失去了这一信任基础,该有限责任公司势必很难继续存在,而不仅仅是查阅会计凭证的问题。
第五、从我国公司立法的发展历史来看,修订前的公司法和修订后的公司法对于股东知情权的范围采取的是逐步扩张的方法。在现行公司法修订之前,法学界对会计凭证能否列入股东知情权的范围已进行了广泛的讨论,并基本上持肯定态度,司法实践中亦不乏此种案例,但修订后的公司法仍仅规定了会计账簿查阅权,并未涉及会计凭证,可见立法对于将会计凭证作为股东知情权的范围仍然存在相当大的疑虑和担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