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作者:立案庭 发布时间:2015-05-04 09:58:34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公 告
汤雪芬:
本院受理原告李桂梅诉你与卫明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河南省焦南监狱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
承办法官:牛延强
电话:0391-5566260
邮寄样报地址:济源市汤帝南路886号济源市人民法院
公告日期以人民法院报刊登日期为准。
公告查询电话:0391-5566260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公 告
汤雪芬:
本院受理原告苗生军(曾用名苗保忠)诉你与卫明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河南省焦南监狱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
承办法官:牛延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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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以人民法院报刊登日期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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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郭艳丽:
本院受理原告彭兵诉你与王春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中心人民法庭(轵城)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
承办法官:牛延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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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郭艳丽:
申请人彭兵因与你和王春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4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审查后于同日依法作出(2014)济民保字第18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登记在你名下位于济源市翠园小区15号楼2单元201房屋一套予以查封,查封期间允许使用,但不得变卖、转让、过户、抵押。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
承办法官:牛延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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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田秀青、刘松涛:
本院受理原告赵忠艳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中心人民法庭(玉泉办事处中马头村路北)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
承办法官:牛延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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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济源市好望角火锅城:
本院受理原告张榜卿诉你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中心人民法庭(轵城)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
承办法官:牛延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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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孙红军:
本院受理原告张红茹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中心人民法庭(轵城)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
承办法官:牛延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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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贾小环、葛保洲:
本院受理原告李燕红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黄河路96号审判法庭一楼)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
承办法官:牛延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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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高琳琳:
本院受理原告赵国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黄河路96号审判法庭一楼)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一五年五月九日
承办法官:牛延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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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高琳琳:
申请人赵国军因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审查后于同日依法作出(2015)济民保字第3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你在济源建业住宅建设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70万元予以冻结。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二〇一五年五月九日
承办法官:牛延强
电话:0391-55662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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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王丰、唐莉:
本院受理原告刘园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黄河路96号审判法庭一楼)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承办法官:牛延强
电话:0391-55662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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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翟强:
本院受理原告李保英诉你与孙晓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中心人民法庭(玉泉办事处中马头村路北)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一五年五月九日
承办法官:牛延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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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公 告
李敏河、段小棚:
本院受理原告河南济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与吕东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立案诉讼服务中心四楼)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一五年五月九日
承办法官:牛延强
电话:0391-55662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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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公 告
陈思思、范明浩:
本院受理原告史瑞霞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立案诉讼服务中心四楼)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承办法官:牛延强
电话:0391-55662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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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公 告
李昆昆:
本院受理原告成小刚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黄河路96号审判法庭一楼)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
承办法官:牛延强
电话:0391-55662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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