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庭公告 作者:立案庭 发布时间:2015-04-07 09:41:21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常会周:
本院受理原告孔佩艳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立案诉讼服务中心四楼)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
承办法官:牛延强
电话:0391-5566260
邮寄样报地址:济源市汤帝南路886号济源市人民法院
公告日期以人民法院报刊登日期为准。
公告查询电话:0391-5566260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公 告
王向东:
本院受理原告王小江(王生才)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黄河路96号审判法庭一楼)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
承办法官:牛延强
电话:0391-55662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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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以人民法院报刊登日期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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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李桂荣:
本院受理原告赵利珍诉你与葛传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中心人民法庭(玉泉办事处中马头路北)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
承办法官:牛延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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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以人民法院报刊登日期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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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段红星:
本院受理原告薛嘉瑜(薛小迁)诉你与牛振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黄河路96号审判法庭一楼)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
承办法官:牛延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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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以人民法院报刊登日期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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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翟强:
本院受理原告薛嘉瑜(薛小迁)诉你与孙晓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中心人民法庭(轵城)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
承办法官:牛延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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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以人民法院报刊登日期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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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酒争争:
本院受理原告袁朋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庭(黄河路96号审判法庭一楼)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
承办法官:牛延强
电话:0391-55662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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