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案例库 -> 以案释法

事故责任未认定 监控录像来佐证

  发布时间:2015-05-13 09:01:52


    交通事故中,公安机关因不能确定车辆与行人之间有接触未做责任认定,后法院依照监控录像,结合痕迹特征,推定肇事车辆并确定了事故及赔偿责任。近日,济源市法院审结一起依照监控资料确定事故赔偿责任的交通事故案件。

     2013年9月,杨某骑摩托车在省道某段行驶时发生侧滑并摔倒,被途经车辆碾压左腿,经抢救杨某左腿截肢。交警部门在事故处理中,确定了杨某受伤系被大型车辆碾压,但监控显示事故发生时段有三辆车经过,无法确定系那一辆车碾压,未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杨某后起诉途经三辆车中的河北牌照大货车及其承保保险公司,要求赔偿各项损失70余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关键在杨某受伤是否系河北牌照仓栅式大货车碾压。根据省道事故发生时段监控录像四个监控点情况,可确定事发当时有三辆车经过,河北牌照大货车紧跟北斗星面包车和凯越轿车经过该路段,而杨某受伤系大型车辆碾压,再结合行人王某、刘某的证言,可以确定河北牌照大货车系本次事故的肇事车辆。根据查明事实,依法判令大货车承保保险公司和车主赔偿杨某各项损失60余万元。

    该案一审判决后,二被告不服,上诉至济源中院,济源中院审理后依法维持一审判决。

                

责任编辑:zhangyong    


关闭窗口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