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发布时间:2015-02-27 09:12:35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公 告
梁富朝、秦换霞:
本院受理原告郭正功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发行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法庭(黄河路96号审判法庭一楼)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六日
承办法官:牛延强
电话:0391-5566260
邮寄样报地址:济源市黄河路96号济源市人民法院
公告日期以人民法院报刊登日期为准。
公告查询电话:0391—5566260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公 告
李永雷:
本院受理原告张路军诉你与赵恭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发行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中心人民法庭(轵城)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
承办法官:牛延强
电话:0391-5566260
邮寄样报地址:济源市黄河路96号济源市人民法院
公告日期以人民法院报刊登日期为准。
公告查询电话:0391-5566260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公 告
李永雷:
申请人张路军因你与赵恭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4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审查后于同日依法作出(2014)济民保字第17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登记在李永雷名下位于济源市东方国际花园2号楼东单元13楼西户房屋予以查封。查封期间允许使用,但不得变卖、转让、过户、抵押。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
承办法官:牛延强
电话:0391-5566260
邮寄样报地址:济源市汤帝街886号济源市人民法院
公告日期以人民法院报刊登日期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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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公 告
聂刚红:
本院受理原告张吉元诉你与聂转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发行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中心人民法庭(轵城)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
承办法官:牛延强
电话:0391-5566260
邮寄样报地址:济源市黄河路96号济源市人民法院
公告日期以人民法院报刊登日期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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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公 告
王风霞:
本院受理原告张娟诉你与孙东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发行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中心人民法庭(亚桥)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
承办法官:牛延强
电话:0391-5566260
邮寄样报地址:济源市黄河路96号济源市人民法院
公告日期以人民法院报刊登日期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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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公 告
王中平、李军华:
本院受理原告李英委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发行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黄河路96号审判法庭一楼)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
承办法官:牛延强
电话:0391-5566260
邮寄样报地址:济源市黄河路96号济源市人民法院
公告日期以人民法院报刊登日期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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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公 告
樊尚进:
本院受理原告李斌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发行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中心人民法庭(亚桥)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
承办法官:牛延强
电话:0391-5566260
邮寄样报地址:济源市黄河路96号济源市人民法院
公告日期以人民法院报刊登日期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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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公 告
田孝铭:
本院受理原告赵永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发行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中心人民法庭(轵城)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
承办法官:牛延强
电话:0391-5566260
邮寄样报地址:济源市黄河路96号济源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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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查询电话:0391-5566260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刘景荣、王翠平:
本院受理原告李国营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发行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黄河路96号审判法庭一楼)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
承办法官:牛延强
电话:0391-5566260
邮寄样报地址:济源市黄河路96号济源市人民法院
公告日期以人民法院报刊登日期为准。
公告查询电话:0391-5566260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刘景荣、王翠平:
申请人李国营因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审查后于同日依法作出(2015)济民保字第3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登记在王翠平名下位于济源市愚公大厦2号楼12层2-1201号房屋予以查封。查封期间允许使用,但不得变卖、转让、过户、抵押。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
承办法官:牛延强
电话:0391-5566260
邮寄样报地址:济源市汤帝街886号济源市人民法院
公告日期以人民法院报刊登日期为准。
公告查询电话:0391-5566260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公 告
王建明:
本院受理原告程霞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发行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立案诉讼服务中心四楼)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
承办法官:牛延强
电话:0391-5566260
邮寄样报地址:济源市黄河路96号济源市人民法院
公告日期以人民法院报刊登日期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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