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2月25日,济源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以污染环境罪,依法判处卫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这是该市近年来以污染环境罪判处的第一起刑事案件。
2013年6月起,卫某某未经环保等部门审批,在山区老家采用国家明令淘汰且禁止的烧结锅炼粗铅锭生产工艺冶炼粗铅,并于10月试生产。因该炼铅窝点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等严重污染周边环境,群众向市长热线举报。济源市环保局根据举报线索现场检查,发现该炼铅窝点正在生产,工人闻讯而散。执法人员对厂内废水收集池中的水和水淬渣进行了采样,经检测,发现水和水淬渣中铅、砷、镉等重金属严重超标,涉嫌构成刑事犯罪,随即将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卫某某得知情况后到济源市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济源市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根据相关事实,认为卫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毒、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决定对卫某某予以逮捕。同时,考虑到卫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有自首情节,济源市法院审理后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