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公 告
本院于2014年12月1日作出(2014)济民破(预)字第2-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邱永泉申请济源鑫鑫旺连锁超市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同时作出(2014)济民破字第2-3号民事决定书指定河南艳阳天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债权人应在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管理人(济源鑫鑫旺连锁超市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卢心波,联系电话:139*****,管理人办公地点:济源市汤帝南路阳光社区综合楼四楼,办公电话:03916698418。邮编:459000)申报债权。逾期未申报债权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处理。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15年3月3日上午9时在济源市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出席会议应向本院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或个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文件。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日
承办法官:高庆忠
电话:0391-5566266
邮寄样报地址:济源市汤帝路886号
公告日期以人民法院报刊登日期为准。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公 告
杜晓:
本院受理原告尹绪海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发行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中心人民法庭(亚桥)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日
承办法官:牛延强
电话:0391-5566260
邮寄样报地址:济源市黄河路96号济源市人民法院
公告日期以人民法院报刊登日期为准。
公告查询电话:0391-5566260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刘天福、李富娥:
本院受理原告许敏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发行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黄河路96号审判法庭一楼)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日
承办法官:牛延强
电话:0391-55662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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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以人民法院报刊登日期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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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刘天福:
申请人许敏因与被申请人刘天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4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本院审查后于同日依法作出(2014)济民保字第13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被申请人刘天福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0万元予以冻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日
承办法官:牛延强
电话:0391-5566260
邮寄样报地址:济源市汤帝街886号济源市人民法院
公告日期以人民法院报刊登日期为准。
公告查询电话:0391-5566260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刘天福、李富娥:
本院受理原告齐体祥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发行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黄河路96号审判法庭一楼)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日
承办法官:牛延强
电话:0391-55662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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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以人民法院报刊登日期为准。
公告查询电话:0391-5566260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刘天福、李富娥:
申请人齐体祥因与被申请人刘天福、李富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4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本院审查后于同日依法作出(2014)济民保字第14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被申请人刘天福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5万元和李富娥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5万元予以冻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日
承办法官:牛延强
电话:0391-5566260
邮寄样报地址:济源市汤帝街886号济源市人民法院
公告日期以人民法院报刊登日期为准。
公告查询电话:0391-5566260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公 告
李克田:
本院受理原告尚建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发行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黄河路96号审判法庭一楼)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日
承办法官:牛延强
电话:0391-5566260
邮寄样报地址:济源市黄河路96号济源市人民法院
公告日期以人民法院报刊登日期为准。
公告查询电话:0391-5566260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公 告
李克田:
申请人尚建明因与被申请人李克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4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本院审查后于同日依法作出(2014)济民保字第11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登记在被申请人李克田名下位于济源市华新花园2号楼西单元202室房屋一套予以查封。查封期间允许使用,但不得变卖、转让、过户、抵押。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日
承办法官:牛延强
电话:0391-55662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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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查询电话:0391-5566260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公 告
袁秋平:
本院受理原告郭小明诉你与苗新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发行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中心人民法庭(亚桥)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日
承办法官:牛延强
电话:0391-55662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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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公 告
袁秋平:
本院受理原告张开敏诉你与苗新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发行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中心人民法庭(亚桥)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日
承办法官:牛延强
电话:0391-55662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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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公 告
王志华:
本院受理原告王红波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发行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立案诉讼服务中心四楼)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日
承办法官:牛延强
电话:0391-55662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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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公 告
郭石磊:
本院受理原告李佳佳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发行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立案诉讼服务中心四楼)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日
承办法官:牛延强
电话:0391-55662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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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公 告
晁灵珍、晁怀波:
本院受理原告苗生战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发行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中心人民法庭(亚桥)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日
承办法官:牛延强
电话:0391-5566260
邮寄样报地址:济源市黄河路96号济源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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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公 告
晁灵珍:
本院受理原告苗生战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发行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中心人民法庭(亚桥)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日
承办法官:牛延强
电话:0391-5566260
邮寄样报地址:济源市黄河路96号济源市人民法院
公告日期以人民法院报刊登日期为准。
公告查询电话:0391-5566260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公 告
晁玲珍:
本院受理原告李娟诉你与苗新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发行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中心人民法庭(亚桥)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日
承办法官:牛延强
电话:0391-5566260
邮寄样报地址:济源市黄河路96号济源市人民法院
公告日期以人民法院报刊登日期为准。
公告查询电话:0391-5566260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公 告
晁玲珍:
本院受理原告卫海燕诉你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发行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中心人民法庭(亚桥)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日
承办法官:牛延强
电话:0391-55662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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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公 告
李仲伟、周娜娜:
本院受理原告韩祥英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发行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中心人民法庭(轵城)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日
承办法官:牛延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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