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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委托保管不善 钱款被盗应当赔偿

  发布时间:2014-08-18 17:46:36


    俗话说“受人所托当忠人之事”,而受托人因未能妥善安排委托事项,导致委托人钱物被盗,应当予以赔偿。近日,济源市人民法院受理一起受托人保管不善违约赔偿案件,依法判决受托人李某赔偿委托人王某损失2.4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王某系济源市某养蜂专业合作社员工,与李某系朋友。2013年6月28日,王某从合作社领取收蜂蜜款30000元乘坐李某驾驶的货车回家。后王某因事下车,委托李某将30000元钱捎回家。回家途中,李某将车停放在某村路段去理发店理发,出来后发现车辆驾驶室内黑色挎包被盗,当即通知王某并向公安机关报案,且在公安机关处理中向王某出具30000元借条一张。后王某持借据向李某讨要该款,李某拒不支付,称出具借条非其真实意思表示,系公安机关处理中王某拦车逼迫出具。

    法院认为:王某以李某出具30000元借条要求还款,李某辩称未向王某借款,出具借条非其真实意思表示,不应偿还;根据本案查明事实,王某将钱物委托李某带回,李某接受委托,双方之间形成委托合同关系,李某作为受托人,在接受委托后有义务妥善保管钱物,完成受托事务,但李某在明知包内有30000元现金及物品的情况下,仍然将包留在车内去理发,因其保管不善致使包内钱物被盗,对此被告李某存在重大过失,李某给王某出具借条的行为,说明李某对给王某造成的损失愿意赔偿,故对于由此给王某造成的损失李某应当承担主要责任,考虑到李某系无偿受托,本院确定被告李某承担80%的赔偿责任,依法判令被告李某赔偿原告王某2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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