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年修得共枕眠,夫妻本是连心人。但妻子走失多年后一朝返乡,原本期望破镜重圆,却发现丈夫已是陌路,拒不接纳身患疾病的妻子,无奈之下,妻子起诉丈夫履行扶养义务。近日,济源市法院审结该起扶养纠纷,支持了吴某主张丈夫王某履行夫妻扶助义务的请求。
60年代出生的吴某和王某系本市某村人,80年代结婚后育有一对子女。吴某原患有精神疾病,一直服药维持,大女儿上高中那年,吴某因精神病发作,在家中走失,一家人多方寻找没有下落。这一走就是8年,转眼到了2013年5月,吴某居然在安徽某市救助站被发现,同年6月被救助站人员送回老家。但始料不及的是,原本破镜重圆的喜事,盼来的确是丈夫的冷若冰霜,形同陌路,王某不仅没有一丝喜悦,不仅不为吴某的疾病进行医治,反而拒不接纳吴某,不让吴某回家。无奈之下吴某的父亲和哥哥只好将吴某送入济源市精神病医院进行暂时医治,出院后又将吴某送到本市一家养老院。但半年过去了,王某不仅没有去看望吴某,对吴某的养老生活费更是不管不问。无奈之下,吴某父亲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将王某告上法庭,要求王某对吴某履行扶养义务,支付吴某抚养费。
该案审理中,经多方调解无果,法院作出判决。法院认为:王某、吴某系夫妻关系,根据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本案中,吴某患有精神疾病,王某应该从法律和情理出发,对吴告进行悉心照顾,治疗疾病,照顾日常起居生活。但吴某被救助站送回后,从2013年7月起在济源市精神病医院治疗和济源市老年公寓生活,王某未履行扶养义务。吴某主张王某支付从2013年7月起每月给付扶养费,理由正当,应予支持。结合平均生活水平因素,考虑双方尚有两个子女也应履行赡养义务,确定王某每月支付吴某扶养费200元。故判决王某支付从2013年7月份起(扣除在济源市老年公寓生活3个月)每月支付吴某扶养费200元,判决生效当月前扶养费十日内付清;之后每月扶养费于每月月底前付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