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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景区被猴踹,赔偿责任该咋负

  发布时间:2014-08-07 10:54:24


    本市某单位孙某到本市某风景区游玩,在逗玩猕猴时被一壮硕猕猴踹倒摔伤。孙某出院后,经协调未果,遂起诉景区管理局,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2万余元。济源市法院近日对此案作出判决,认为景区管理局应依法对所饲养管理的猕猴造成的游客受伤承担赔付责任,判令景区管理局赔付孙某损失2万余元。

    孙某称,今年五月一天,孙某陪郑州朋友到本市某景区游玩(均购买门票),几个人在猴区喂食逗玩猕猴时,孙某被一壮硕猕猴突然蹬踹,造成从台阶上摔下左臂受伤。孙某朋友随即向景区管理局报警,景区管理局拨打120将孙某送到医院救治,孙某认为景区管理局应对自己饲养管理的猕猴承担相应责任,要求景区管理局承担赔偿责任。

    景区管理局称,孙某系自己喂食猕猴不慎受到蹬踹受伤,与景区管理局无关,且景局已在相应位置摆放警示标志,提醒游客注意喂食安全,已尽到安全提醒义务,故不应担责。

    法院查明,孙某陪郑州朋友到本市五龙口景区游玩(均购买门票),几个人在猴区喂食逗玩猕猴时,孙某因没有仔细观察周围情况,离猴群太近,不慎遭一壮硕猕猴争抢食物时突然蹬踹,造成从台阶上摔下左臂受伤。孙某朋友随即向景区管理局报警,景区管理局拨打120将孙某送到五龙口卫生院接受治疗,并先后转往市骨伤医院、市人民医院和洛阳正骨医院治疗。经诊断,孙某受伤为左大臂肱骨撕脱性骨折,共计支付医疗费4000余元。经委托洛阳鉴定中心鉴定,孙某受伤构成十级伤残。另查明,景区在猕猴喂食区树立有警示标牌,注意喂食要领。

     该案调解未果,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法院认为:法律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此类特殊侵权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本案中景区不能证明系孙某故意挑逗猕猴受伤,也未能证明孙某在喂食猕猴中存在重大过失,故虽然景区设有警示标牌,但并不能免除景区的法定赔偿责任。应当对孙某的各项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依照侵权责任法规定,判令景区管理局赔偿孙某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衣物损失等各项费用2万余元。

    该案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现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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