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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祠堂修好了,留下债务无人偿

市法院近日审结一起修建家族祠堂欠款纠纷

  发布时间:2014-07-18 08:33:08


    本市某镇赵村赵姓族人募资修建赵家祠堂,欠付工人劳务款10000元,三名工人将赵家祠堂筹备理事会四名成员和赵村村委告上法庭。济源市人民法院日前对此案作出判决,判令赵家祠堂筹委会四名理事赵某泽、赵某保、赵某朝、赵某海和赵村村委共同支付三名工人劳务款10000元。

事情源自2011年11月,赵村族人为修复赵氏宗祠,成立“都统赵公祠暨老年活动中心”修复筹建理事会,赵某泽、赵某保、赵某海、赵某才被选为理事会成员,分工负责集资筹建事项。赵某泽为理事长,赵某海负责内务和外联,赵某负责财务管理,赵某保负责赵氏家谱材料收集及制作。赵村村委在理事会成员名单上加盖公章,筹建公告及名单在村委公告栏张贴。在募资修建赵家祠堂过程中,赵某海联系邱某、李某等五人修建赵家祠堂,祠堂建成后,欠下三人劳务费10000余元。后筹委会解散,三名工人向筹委会人员及村委索要劳务费无果,遂将四名理事会成员和赵村村委告上法庭。

    审理中,赵某泽等人辩称修建祠堂系赵姓族人自发行为,祠堂为赵姓村民和海外赵姓族人共同捐资修建,四人仅负责联系相关事项,不应承担付款责任。赵村村委辩称,村委不应为本案被告,赵公祠是赵姓家族祠堂,是赵姓家族祖上遗留下来的财产,系赵姓族人自发组织向社会募集维修,募集多少资金,募集资金使用,村委均不知情,村委并未组织修复,筹建理事会也非其下设机构,其未雇佣三位原告干活。至于赵公祠与老年活动中心也无任何关系,村委之所以在理事会名单上盖章并在村委公告栏公告,应某些募捐人要求回避修建封建家族祠堂而提供方便,故要求驳回对村委的起诉。

    另,2011年为修复赵氏宗祠,赵村成立“都统赵公祠暨老年活动中心修复筹建理事会”,刻制了印章,但理事会未到有关部门登记。《理事会组织成员名单》显示:理事长为赵某泽,系村、支两委代表,负责祠堂修建全面工作。

   该案经调解无效,济源市法院日前依法作出判决,法院认为:依据法律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登记而未登记即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义进行民事活动,以直接责任人为当事人。赵村“都统赵公祠暨老年活动中心修复筹建理事会”,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系法律规定的其他组织,但未依法到有关部门登记,其对外所负债务,由直接责任人承担。赵某泽、赵某朝、赵某海、赵某保作为理事会成员,在理事会中分工负责全面或部分工作,从事了理事会某项民事活动,是理事会直接责任人。赵村村委在理事会成员名单上加盖公章,证明对名单内容认可,名单记载赵永泽系村、支两委代表,证明赵村村委参与了理事会日常管理工作,也是理事会直接责任人。综上,五被告均应对欠原告的工资承担支付责任。故依法判令五被告支付三原告工资款10000元。

    该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责任编辑:张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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