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你们双方再看一下协议书,没问题就签个字,这事儿便算是圆满解决了!”程保林法官起身招呼原、被告双方再次确认调解协议书,顺便看了看手表,正好晚上11点,调解不知不觉已进行了4个小时。待签字完毕,程保林小心地把调解协议放好,送原、被告双方下了楼,这才关灯回家。
回到一个多月前,程保林法官刚接手此案,而原、被告双方围绕一份房产租赁合同已争吵了3年多,正闹得不可开交。一打电话,双方怨气都很大,调解工作很难进行。见此情景,程保林法官做的第一件事儿便是重新整理案卷,弄清楚双方争议点的基本事实。
事情要从5年前签订的这份房产租赁合同说起。09年4月,济源市某公司与李某签订一份房产租赁合同,约定李某承租该公司位于沁园路的一处商业用房,租期从09年6月至19年5月,且李某应于09年4月前向原告缴纳保证金20万元, 并于次月前交清第一年的租金160余万元。合同签订后,李某交付了20万的押金,但却未能在约定期限内全额交清第一年的租金。该器材公司多次讨要无果后,于2010年5月1日向李某邮寄送达了一份解除合同通知书,随后将租赁房屋收回,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李某给付未缴租金和违约损失共计42万余元。
市法院受理该案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过程中,李某辩称,其与原告签订租赁合同属实,但并未违约。因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双方协商,原先的租赁合同已变更为委托其管理收取租金的合同,他已依约先后向原告交付押金和租金共131万元。现在,原告将租赁房屋收回,造成他向该处房产投资的固定资产损失大半,此行为已经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原告应赔偿其经济损失25万元。
因案情复杂,法庭并未当庭宣判。随后,主审法官积极协调原、被告双方进行庭下调解,但因双方对赔偿数额存在较大争议,调解协议始终未能达成。
“做调解工作,首先要彻底弄清楚案情,哪怕牺牲自己的生活时间,也要多跟双方当事人当面聊聊,这样,你心里的那杆秤才放得平。”为此,程保林法官3次前往原告公司了解情况,并多次约见被告李某。几番沟通后,原、被告双方终于愿意心平气和地坐在一起协商解决此事。随后,在程保林法官和李文革庭长的主持下,历经4个小时的调解,双方终于在7月3日晚上11时达成协议和解。
几日后,正在工作的程保林法官突然接到调解室的电话,原来是该案被告李某被程保林法官热情细致的工作态度打动,特地为他送来了锦旗和表扬信。“浩然正气,以理服人!”这既是被告李某送来的赞语,也是程保林法官在调解工作中始终践行的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