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在一次交通事故中被撞伤,所得赔偿款却被婆婆张某占有。近日,济源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婆婆张某归还儿媳李某20000元。
李某是张某的儿媳妇。2012年6月23日2时许,李某在下班回家途中与他人发生交通事故,身受重伤住进了医院。住院期间李某所花费的医疗费全部由肇事方支付。李某出院时,其婆婆张某与肇事方经过多次协商,最后达成赔偿协议,肇事方赔偿李某20000元,该交通事故从此了结,互不纠缠。协议达成后,肇事方将20000元赔偿如数交给了李某的婆婆张某,张某认为其与李某是一家人,就没有把该款交给李某。李某却认为,该赔偿款属于自己个人所有,婆婆的行为已经侵犯了其财产权,在与婆婆张某协商未果的情况下,遂将婆婆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婆婆张某归还此款。
法院认为,李某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赔偿金属于个人财产,他人无权占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