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济源市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农村私人之间因帮忙介绍对象而引发的诉讼案件时,当事人崔大妈深有感触:“这媒人真是不好当!”,但崔大妈同时表示,只要有法院主持公道,其在今后的生活中仍然会尽己所能,热心帮助他人。
今年53岁的崔大妈是个热心人,平常总爱管些闲事,给街坊邻里帮些小忙。去年秋天的一天,一个熟人领来了一个三十多岁的年轻人,称这个年轻人还没有结婚,想让崔大妈帮忙介绍个对象。崔大妈一想,正好有个远门的亲戚也让自己帮着给其外甥女寻婆家,两人倒也般配,就一口应承了下来。随后没多久,崔大妈又带着女方到男方家去相了亲。本来以为自己就是牵个线,搭个桥,成与不成都跟自己没关系,谁知忽然有一天,崔大妈却接到了法院送来的传票。原来是男方相亲那天给了女方200块钱,现在对象没谈成,连女方也找不着了,就想管崔大妈要回这200块钱,男方起诉称这200块钱是崔大妈收的介绍费,要求返还,并称崔大妈作为介绍人,没给其介绍成对象,应当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赔偿其400块钱。崔大妈越想越委屈,本来是好心办好事,虽没办成,也算是尽了心,谁知感激没落着,反而惹上了官司,来法院开庭时情绪非常激动,表示钱是女方收了,和其没有关系,其坚决不能退这200块钱,更不能赔偿。作为原告的男方范某也很固执,称你没有给我介绍成对象,我花的钱你就得赔。针对庭审中了解的情况,法官首先对原告进行了批评教育,反复给其讲200块钱是其作为见面礼给女方的,即使在给钱的过程中通过了媒人崔大妈,因为其也认可亲眼见崔大妈转手就给了女方,所以不能说这200块钱是崔大妈收取的,另外相亲过程中的这种礼尚往来,是男、女双方自愿的,即使是收费的婚姻介绍所,也不应就此承担返还责任,更不用说崔大妈这种帮忙性质的媒人。同时,法官又耐心细致的给崔大妈做工作,希望崔大妈也设身处地的为原告范某想想,范某如果家境过的去,也不会这么大年龄还没有取上媳妇,更不会为了这200块钱与媒人对簿公堂,毕竟崔大妈和女方还有一定的亲戚关系,看崔大妈能不能先把钱给原告拿出来,以后有机会见着女方的话再问女方要。最后崔大妈表示只要法院和原告都认可这钱是女方拿的,其愿意先替女方还给原告100元,原告对此也表示愿意,该案调解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