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年的婚姻中没有体会到家庭的温暖,却在孤苦流浪的生活中结识真爱。终于,在外流浪多年后,80岁的老吴毅然回到家乡,他不顾子女的反对,世俗的偏见,甚至顶住重婚罪的压力,向原配妻子提出离婚,他要在有生之年和最困难时候给自己温暖的小贾结婚,给她一个最后的交代,为双方的感情正名。这就是济源法院受理的一起83岁老人的离婚案。
老吴出生于1931年,本市某村人,1957年和妻子连某结婚,婚后生育三子一女。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因性格问题经常吵架,老吴性格内向,因不堪忍受长期夫妻不和家庭不顺的心里压力,终于在一次争吵后,离家出走,当年老吴56岁,离家时子女已成年,大儿子、二儿子和女儿已结婚,小儿子还在上学。
老吴离家后,在洛阳市、孟津市等多处流浪,靠捡拾垃圾为生,最后辗转到焦作,在焦作流浪期间认识了同乡小贾。当时,小贾35岁,同样因婚姻失败孤身到了焦作,靠打零工维持生计。二人同在外乡,无依无靠,同样的遭遇让两颗孤寂的心灵慢慢走近,他们互相照应,互相帮扶,最后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在一起,后来他们又有了一个女儿,一家人经济条件虽差,却温暖和睦。
转眼到了2010年,两人相依相伴已二十年,老吴八十岁了,小贾也已55岁,近年来,随着老吴年龄越来越大,身体越来越差,又患上关节炎、心脏病,都是小贾一直在悉心照顾年迈的老吴。老吴对小贾的不离不弃十分感激,也为没能带给小贾更好的生活而内疚,加上叶落归根,思乡之情,老吴决定有生之年必须回家。于是,这年秋天,老吴带着小贾母女回到了济源,回到了阔别二十年的故乡。当年妻子连某在老吴出走后,一个人操劳家务维持家庭,帮儿子带孙子,给小儿子娶媳妇,早已白发苍苍。老吴知道连某这些年来不容易,亏欠他们母子,他回来后并未向连某和儿子们要财产、生活费,也没有回以前的家,而是在村头搭起三间简易平房住了进去,平时靠捡破烂打零工生活。
但随着老吴的回家,邻居们流言越来越多,儿子们也不时到老吴住处吵闹,老吴不胜其烦,尤其让小贾母女抬不起头来,女儿因忍受不了指责去了外地打工。老吴看着这些年任劳任怨照顾自己的小贾,越发感到的愧疚。他对小贾受到的不公正对待感到不平,知道应该给小贾一个交代,给子女一个交代。他通过儿子向原配妻子连某表示,愿意做适当补偿,和平解除双方婚姻关系。但因各方面阻力,连某未能接受。多方努力无果,无奈之下,老吴在2011年秋天起诉法院,要求与连某离婚。
法院受理后,多次组织双方及家人协商,老吴愿意放弃任何财产,免除儿子们的赡养费,并在可承受范围内对连某做以补偿,换取双方的调解离婚。但连某认为老吴亏欠他们母子太多,儿子们也不同意,经多次协调,终未能达成离婚协议。
老吴一次次拖着病腿一瘸一拐跑法院,一次次哭倒在法官办公室,一次次拿着东拼西凑的1万余元补偿款恳求法院尽快判决,他知道随着自己的身体越来越差,害怕有生之年熬不到那一天。法院多次做连某工作,上门开导,疏通情绪,挨个做儿子媳妇的工作,均未成功。最后法院调解无效依法作出判决。
法院认为:双方50年代结婚后生育四子两女,后吴某因夫妻感情不和于80年代离家出走,至今双方未再同居生活。后吴某多次向法院起诉离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本案中,吴某因与连某感情不和于80年代离家出走后再没有与连某共同生活,双方分居早逾二年,经本院多次组织调解和好不能,因此应认定双方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故应当支持吴某的离婚请求。另考虑到吴某离家出走,婚生子女的抚养及婚、嫁均由连某承担,结合目前吴某的实际情况和经济能力,酌定吴某给予连某经济补偿15000元。最后依法判决,准予解除双方婚姻关系,老吴一次性补偿连某15000元。
一审判决送达后,老吴拿到久久等来的离婚判决,长长出了一口气,眼中含着泪光,回头看着小贾消瘦的脸庞,满是皱纹的脸上露出一丝不易察觉的微笑,像是在忏悔,更像是在诉说爱情的不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