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执行案款监管,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落实人民法院向案外人发放案款公示制度要求,现将拟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案款信息予以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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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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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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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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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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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放金额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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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放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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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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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豫9001执34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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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大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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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源市中梁宏远置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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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艳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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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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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6)豫9001执异104号执行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中止对济源市中梁宏远置业有限公司名下账号为41050177284100000346的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内2001元的执行,将该2001元返还给杨艳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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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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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公示期为三个自然日,公示期间,如对执行案款发放给案外人有异议的,应提交书面意见并附证据材料,由本院审查处理。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本院将按照执行案款管理规定办理发放手续。监督电话:0391-55663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