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执行案款监管,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落实人民法院分配发放案款公示制度要求,现将拟向分配发放执行案款信息予以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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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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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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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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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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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放金额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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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放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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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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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豫9001执19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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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绍博、马梓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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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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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东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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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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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为未成年人,许东红为其诉讼代理人及监护人,案款发放至其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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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海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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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豫9001执29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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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源市东城海朝蔬菜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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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立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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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海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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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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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系个体工商户,案款发放至赵海朝个体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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聂森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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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豫9001执40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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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环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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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帮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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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仰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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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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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环环承认其与王仰山之间有经济纠纷,同意将其应得的款项转付案外人王仰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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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洋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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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公示期为三个自然日,公示期间,如对执行案款发放分配有异议的,应提交书面意见并附证据材料,由本院审查处理。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本院将按照执行案款管理规定办理发放手续。监督电话:0391-55663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