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执行案款监管,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落实人民法院向案外人发放案款公示制度要求,现将拟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案款信息予以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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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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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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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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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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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放金额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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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放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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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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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豫9001执29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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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奉达、李凤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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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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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肖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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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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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李奉达、李凤怡系未成年人,卢肖肖为其法定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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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航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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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豫9001执40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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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俊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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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飞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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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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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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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未成年,案款需向其监护人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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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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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公示期为三个自然日,公示期间,如对执行案款发放给案外人有异议的,应提交书面意见并附证据材料,由本院审查处理。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本院将按照执行案款管理规定办理发放手续。监督电话:0391-55663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