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原告系教育培训机构负责人,被告为参训学生的法定监护人。2025年2月27日至5月28日,被告子女在原告机构接受课外教育培训,双方就培训费用、付款时间等事项达成口头合意,但未签订书面服务合同。履约过程中,被告仅支付培训费1400元,尚欠2800元未结清。
后续双方就剩余培训费产生争议,被告主张原告曾承诺“培训成绩无进步则退款”,因孩子参训后成绩不升反降,故而拒绝支付剩余费用。案件审理期间,原告提交了完整的授课记录、培训台账等材料,证实已按约定提供三个月教育培训服务;被告虽对培训效果存有异议,但未能提供有效证据佐证其退款主张。
承办法官结合案件事实组织调解,本着互谅互让、诚实信用的原则促成双方和解。被告考量原告已实际提供培训服务、付出劳动成本,原告亦充分考虑孩子培训效果未达家长预期的实际情况,双方各自让步、达成一致,最终由被告向原告支付培训费900元,案结事了。
【典型意义】
目前初高中生到辅导班进行课外辅导比较普遍,很多家长也是急于给孩子提升成绩,报了各种课程辅导班,合同不规范、沟通不畅的情况下就会产生纠纷。本案被告虽称当时原告承诺成绩不进步机构退款,但双方没有签订合同,原告亦不认可有此承诺,在协商过程中,被告也考虑原告对其孩子持续进行了三个月的课外辅导,也确实付出辛苦劳动,自己孩子成绩没有明显进步存在多种因素,所以双方互谅互让,被告又支付了原告部分服务费。本案例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集中体现,营造诚信履行的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