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花等妨害作证案
——诱使他人作伪证,妨害司法罪难逃
基本案情
2024年3月28日,人民检察院以靳某民犯诈骗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于2024年4月1日立案受理。2024年4月10日,靳某民的母亲张某花到安徽省找到了靳某民诈骗案中的被害人张某,请求张某出具一份情况说明,用于证明公诉机关指控的80000元是张某向靳某民出借的款项,而非诈骗款项。张某按张某花要求拟写《情况说明》,并经张某华的女儿靳某娟电话予以确认。后靳某民的辩护人杨某某将该份《情况说明》作为证据提交人民法院。在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过程中,张某向公安机关明确表示该份《情况说明》系按照张某花的意见所写,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之后,人民检察院将询问张某的笔录作为证据出示,靳某民的辩护人杨某某当庭表示不再将张某出具的《情况说明》作为证据提交。2024年4月25日,张某花、靳某娟经公安机关通知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最终,法院以被告人张某花犯妨害作证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靳某娟犯妨害作证罪,免予刑事处罚。
典型意义
司法实践中,一些人为了帮助罪犯逃避法律追究,企图通过各种不法方式使得证人、被害人等改变证言或作虚假陈述,这不仅影响了诉讼程序正常进行、扰乱司法秩序和正常司法活动,还会导致部分犯罪嫌疑人逃脱法律追究,影响极其恶劣。《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一款规定,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式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中,二被告人在家属被公诉期间,为使其逃避刑事责任追究,多次前往被害人家中,以情感施压、言语诱导等方式,指使被害人出具虚假陈述的行为,干扰了司法机关正常诉讼活动,其行为已构成妨害作证罪,最终受到法律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