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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治不诚信诉讼】诉讼不是商业营销,滥用诉权不支持

发布时间:2026-02-12 17:16:00


河南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诉宋某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诉讼不是商业营销,滥用诉权不支持

基本案情

2022年5月23日,山东省版权局为河南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颁发《某衡遴选全课》类似摄制电影方法创作的作品登记证书。随后,河南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授权“某通教育专营店”在淘宝平台经销前述课件,授权期限自2022年5月31日起至2025年5月31日止。宋某在闲鱼平台所注册账号下售卖有以“2024某衡遴选全课公务员遴选理论课程…”为标题链接的课件,售价为“¥3.60”。截至取证时,咸鱼链接显示“3人想要”,宋某也认可共计售卖3单,每单价格均为3.60元,共计10.80元。2025年2月9日,河南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宋某侵犯其公司商标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经法院主持调解,协议由被告宋某赔偿原告河南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1500元,并已实际履行,后河南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法院准许。2025年2月19日,河南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又以宋某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河南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将竞合的法律关系拆分,基于被告宋某的同一侵权行为,又以侵害其公司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有违诚信原则,依法不予支持,遂驳回原告河南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知识产权领域权利人将同一侵权行为拆解为不同案由的两个案件分别提起诉讼,不仅造成司法资源在重复性争议中低效空转,还使小微市场主体陷入“一次侵权、多重追责”的困境。人民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系以“零容忍”的态度对“拆分诉讼”“重复维权”亮出红牌,通过司法裁判明确权利行使边界,让诉讼机制回归“明辨是非、定分止争”的本源。本案中,原告河南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经法院调解与被告宋某达成和解协议并依协议获得赔偿后,又基于同一侵权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有违诚信原则,诉讼目的不正当,系滥用诉权,浪费司法资源,损害司法权威。人民法院通过对恶意诉讼行为进行否定评价,彰显了法律对诚信原则的坚守和维护,表明了人民法院坚决遏制滥诉行为的鲜明立场,深刻诠释了司法的衡平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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