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河南某饮料有限公司经核准在其生产的饮品上注册“中沃体质能量”“体质能量”等图文商标。2016年以来,先后在中央电视台、湖南卫视、浙江卫视、东方卫视等媒体进行广告宣传,此外,从2016年至今邀请知名艺人对其产品进行代言。2017年10月3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中沃体质能量”图文商标为驰名商标,原告的“体质能量”饮料产品宣传力度大,产品销量大,已在国内具有了较高的商品声誉,产品的包装、装潢应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装潢。济源市某饮品有限公司、沁阳市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运动能量”饮料产品,无论从整体的构造、颜色搭配、瓶子的形状、瓶盖的颜色、瓶子细节部分的处理、瓶贴内容及元素,在隔离的状态下,公众施以一般的注意力,无论是从整体还是从局部观察,与原告的“体质能量”饮料产品在视觉上均相近似,被告主观上存在借助原告产品特有的影响力的故意,客观上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消费者会误认为被控侵权产品源于原告,或与原告存在某种特定联系,对原告构成了不正当竞争。
裁判结果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济源市某饮品有限公司、沁阳市某食品有限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与原告“体质能量”饮料产品包装、装潢相近似的“运动能量”饮料产品,共同赔偿原告河南某实业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 5 万元。
典型意义
该案为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引起混淆产生的不正当竞争,案件审理中,在着重审查原告的商品及其包装、装潢在相关市场领域内是否已为相关公众所知悉,并根据商品的销售区域、销售额、市场占有率、广告宣传的持续时间、程度、覆盖范围等因素考量相关公众对该商品的认知程度后,判决被告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并确定被告须承担的赔偿责任。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凝聚了经营者的智力投入和商誉积累,是受法律保护的重要商业标识和竞争优势,模仿知名商品的包装、装潢看似走“捷径”,实则是在触碰法律红线,获取了不正当利益,依法制止该类侵权行为,对建立诚实信用、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具有积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