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郑和老卢是邻村,小时候还是同学。老郑有个儿子小兵,已经30岁,还没说媳妇。老卢有个女儿小雪,刚28岁,大学毕业后在家待业。小兵经人介绍相中了小雪,但小雪并没有看上小兵。小兵就撺掇父亲老郑和媒人隔三差五到老卢家说和提亲,每次都带好多东西,老卢夫妇虽听说小兵有些小毛病,但认为本质不错,老郑家境也可以,特别是女儿年龄不小早该成家了,就力劝小雪和小兵结婚。但小雪对小兵就是不感兴趣,坚决不同意。眼看小雪过了28岁快29岁了,在农村这个年龄嫁不出去就是老闺女了,老卢怕人闲话,又搁不住老郑和媒人天天来提亲,就在一天把亲戚全叫到家里,大闹一场后当着众人的面和女儿摊牌,要么和小兵成亲,要么自己撞死,小雪虽然极不情愿,但架不住父母的压力,亲戚的劝阻,只好同意。老卢遂通知老郑和媒人定婚期,并提出拿彩礼8万元。老郑虽然感觉要的彩礼稍多了些,但为了儿子还是给了8万元彩礼。双方家庭开始筹备小兵和小雪的婚事。眼看婚期到了,小雪虽然极不情愿,但大势所趋,也只好继续往下走,结婚证因小雪的不愿意双方暂时没有办理。双方如期举办了婚礼,但婚礼次日小雪就因心理压力过大,离家出走了。
小雪出走后,老郑和小兵到老卢家要人,老卢表示一定将小雪找回来,但一天天过去,小雪一直没有消息,老郑夫妇几次三番老卢家大吵大闹,要老卢返还彩礼。老卢无奈之下,只好找到村调委会见证双方达成协议,约定:一、小雪出走纯系个人所为,与两个家庭无关。二、老卢总计退还老郑彩礼钱60000元,三日内退还30000元,春节前退30000元。三、小兵再结婚,老卢应提前退还该款。四、协议生效后,双方家庭成员不得以任何借口再寻衅闹事。双方均在协议上签字,老卢也按期给了30000元。转眼到了年底,老郑向老卢要剩余30000元,老卢反悔了,称小雪是在老郑家走失,其不应支付剩余的钱。经村委调解,老卢就是不同意支付余款。老郑将老卢诉至法院,要求老卢立即支付剩余30000元彩礼。
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老卢在庭上辩称,双方所签协议系强加于其,原告老郑夫妇在小雪出走后三番五次到其家闹事,无奈之下答应的,也是老卢夫妇预测女儿三两月就会回家的情况下达成的,是不合理和显失公平的。至今其女儿小雪仍下落不明,小雪也是在原告家走失的,原告家对此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故不应支付该款。
庭审中原告提供了双方的调解协议及村委调解人员出庭作证,证明案件事实及请求。被告也提供了原告到其家吵闹的证据。法院后进行调解,被告不同意再支付原告任何款项,法院遂依法作出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请求。
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因退还彩礼一事所达成的调解书,系经村调委会调解后自愿签订,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被告已按照调解书实际履行30000元,应为真实有效。被告辩称原告多次到其家闹事,其在预计女儿三两个月就回来的情况下签订,协议是强加于其,显失公平,并存在重大误解,以及女儿是在原告家走失等理由,认为协议无效。但从调解协议中的约定:“一、女方出走纯系个人所为,与两个家庭无关。……七、本协议生效后,双方家庭成员不得以任何借口再寻衅闹事……。”说明双方签订协议时对小雪走失以及两家产生争执的情况已充分考虑,不存在重大误解,被告庭审中认可彩礼有6万多元的事实,说明该协议内容不存在显失公平,同时,被告老卢也未举证证明该协议存在欺诈胁迫并足以改变被告真实意愿的事实,故该辩称理由不能成立。所以,老卢应当根据调解协议相关约定,支付剩余30000元,原告的请求应予支持。最后判决被告老卢夫妇于三日内支付原告原告老郑30000元。
判决下发后,老卢夫妇不服,提起上诉,但在二审审理期间,经调解,老卢夫妇撤回了上诉。双方均表示,婚姻自由,强扭的瓜不甜,悔不该逼着小雪结婚,现在小雪找不到,小兵也受到打击,悔之莫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