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执行案款监管,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落实人民法院向案外人发放案款公示制度要求,现将拟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案款信息予以公示:
案号
|
申请执行人
|
被执行人
|
领款人
|
发放金额
(元)
|
发放事由
|
承办人
|
(2025)豫9001执1436号
|
|
常小青
|
卢苏苏
|
461500元(房产拍卖款
|
卢苏苏系常小青妻子,夫妻共同财产,退还一半
|
柴志强
|
特别提示:公示期为三个自然日,公示期间,如对执行案款发放给案外人有异议的,应提交书面意见并附证据材料,由本院审查处理。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本院将按照执行案款管理规定办理发放手续。监督电话:0391-55663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