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王是村里的垃圾清运工,和老赵同住一个村,平时见面说说笑笑,关系还不错。2012年2月的一天,老王在清理垃圾时,发现老赵家垃圾最近老不按规定堆放,将垃圾倒的满地都是,非常不好收拾。于是找到老赵媳妇,告知以后按规定堆放垃圾,老赵媳妇也满口答应。第二天,老王发现老赵家的垃圾仍满地都是,再次到老赵家质问,并称如再乱倒就不管老赵家垃圾了。老赵听后没好气地回了一句随便。老王非常生气,次日起不再清理老赵家的垃圾。老赵家的垃圾越推越高,老赵找村委,村委多次通知老王,老王就是不理睬。于是,老赵就将垃圾运到老王家门口,双方家庭发生了争吵,村委调解也没有调下,双方矛盾越来越大,最后发生了打架,老赵家儿子将老王媳妇打伤(轻微)。老王家人气愤不过,听说老赵家女儿小娟近期出嫁,就决定在老赵女儿出嫁时出出气,让老赵丢丢脸。
老赵女儿出嫁当天,老王和媳妇早早的来到老赵家胡同口,当迎亲的车辆走到胡同口时,老王夫妇挡住车队死活不让迎亲车辆结亲,老王趁乱还将主婚车钥匙拔下,经很多人调解均无效,老赵家人报警,警察出警后和村干部几经调解,直到中午12点,老王夫妇同意老赵给500元医疗费后放行,当时七辆婚车因时间问题已先行空车而回,而主婚车因找不到钥匙,请开锁公司配了钥匙才将车开走。
事情过后,老赵家人非常生气,经人劝导后以小娟爱人小牛的名义将老王夫妇起诉到法院,要求老王夫妇赔偿八辆婚车租车费用1600元、配钥匙费用200元以及返还支付的500元,共计2300元。
法院开庭审理了本案,老王夫妇庭上辩称,当天是去老赵家要医疗费,并未阻拦婚车不让结亲,也未拔走主婚车钥匙,原告起诉没有事实依据。庭审中,老赵提供派出所出警记录、村委调解证明以及出租车、开锁公司发票等证据,证明案件事实和损失。但老王夫妇一概不予认可。法院后根据有效证据依法作出判决,支持原告小牛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和村委证明,能够证明被告老王夫妇阻拦原告租用的婚车车队不能行进的事实,至于老王夫妇否认系二人阻拦的原因造成原告及小娟自行走回,8辆婚车空车而归,主婚车钥匙丢失,因老王夫妇阻拦婚车行进迎亲的过错行为在先,应当由老王夫妇证明并非其行为造成以上事实,或者原告及小娟系主动放弃乘坐婚车回家,但老王夫妇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老王夫妇辩称并未阻拦婚车接亲以及主婚车钥匙丢失原因不明不应承担损失的理由不予采纳。对于原告主张的租车费用,该支出符合民间习俗,并无不合理,且有原告提供的租车费、开锁费以及装彩车费票据为证,应当支持。原告主张返还500元,有出警记录及村委会证明为证,原告此项要求也应支持。故依法判决:被告老王夫妇三日内支付原告各项费用2300元。
判决下达后,老王夫妇不服,上诉至济源中院,济源中院审理后,认为原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适当,依法维持原判。
二审判决送达后,老王夫妇认识到错误,主动履行了义务,并表示一切都是当时太冲动,今后一定办事一定多想想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