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执行案款监管,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落实人民法院向案外人发放案款公示制度要求,现将拟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案款信息予以公示:
案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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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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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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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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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放金额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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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放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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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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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豫9001执47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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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元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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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占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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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喜娥
李根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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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喜娥10000元;
李根平10000元;
共计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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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元庆在本院有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故将此案款转付其作为被执行的案件(2024)豫9001执3658号、(2025)豫9001执3160号案件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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颜子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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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豫9001执14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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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联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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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亚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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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000元(房产拍卖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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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亚蓉系李联伟妻子,预留租房费用用于保障家庭生活所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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柴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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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公示期为三个自然日,公示期间,如对执行案款发放给案外人有异议的,应提交书面意见并附证据材料,由本院审查处理。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本院将按照执行案款管理规定办理发放手续。监督电话:0391-55663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