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执行案款监管,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落实人民法院向案外人发放案款公示制度要求,现将拟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案款信息予以公示:
案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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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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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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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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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放金额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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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放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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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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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豫9001执28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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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亿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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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国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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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保平、许长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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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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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孔亿华系(2025)豫9001执1624号和(2025)豫9001执1644号案件的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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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庆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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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豫9001执恢1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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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南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江鹏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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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源市玉泉办事处南水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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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明江(公司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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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89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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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海南南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江鹏分公司长期未经营,对公账户异常,执行款转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明江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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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英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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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公示期为三个自然日,公示期间,如对执行案款发放给案外人有异议的,应提交书面意见并附证据材料,由本院审查处理。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本院将按照执行案款管理规定办理发放手续。监督电话:0391-55663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