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执行案款监管,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落实人民法院向案外人发放案款公示制度要求,现将拟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案款信息予以公示:
案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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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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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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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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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放金额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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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放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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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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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豫9001执恢5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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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继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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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英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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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25.7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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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款本应由被执行人杨继伟承担,在购房人先行垫付的情况下,应将该款项20925.70元付给购房人王英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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颜子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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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豫9001执19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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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海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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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江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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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源市财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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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7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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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苗海宣在(2024)豫9001执1950号案件作为申请人的案款10572元,转付苗海宣作为被执行人的关联案件(2022)豫9001执1798号案件申请人济源市财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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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宗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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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公示期为三个自然日,公示期间,如对执行案款发放给案外人有异议的,应提交书面意见并附证据材料,由本院审查处理。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本院将按照执行案款管理规定办理发放手续。监督电话:0391-55663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