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执行案款监管,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落实人民法院向案外人发放案款公示制度要求,现将拟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案款信息予以公示:
案号
|
申请执行人
|
被执行人
|
领款人
|
发放金额
(元)
|
发放事由
|
承办人
|
(2016)豫9001执561号
|
刘剑
|
郭瑾瑜、杨红宾
|
姚绍君
|
3884元
|
刘剑系(2018)豫9001执恢34号案件被执行人
|
刘帅
|
2019豫9001执4040号
|
曹志平
|
原二伟、郭瑾瑜
|
赵保中
|
1942元
|
曹志平系(2021)豫9001执恢24号案件被执行人
|
刘帅
|
2023豫9001执5449号
|
师国伟
|
郭瑾瑜
|
赵峥
|
3884元
|
师国伟系2023豫9001执2663号案件被执行人
|
周军伟
|
特别提示:公示期为三个自然日,公示期间,如对执行案款发放给案外人有异议的,应提交书面意见并附证据材料,由本院审查处理。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本院将按照执行案款管理规定办理发放手续。监督电话:0391-55663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