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由于原告方当事人提供的证人证言内容能够互相印证,具备客观性、真实性、关联性,济源市法院新型合议庭审判长王苗苗依法缺席判决被告任某支付王某、张某工资款共计4700元,经法院依法传唤拒不到庭的包工头任某受到了应有的惩罚。
原来,王某与张某系夫妻关系,与任某同村。2012年9月,任某承包了思礼一职高学校的砌井等工程,让其二人去做工,并承诺不论男女,包工工资每天150元;论天干活,男工每天120元、女工每天100元,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后原告王经贵随被告到南山干油漆活1天,工资140元。经结算,被告共欠其二人工资4700元,经多次讨要,任某就是不给钱,这事让王某夫妇很堵心。
济源市法院开展“第五次为农民工维权专项活动”开展后,王某老两口抱着试试看的态度来法院咨询。在农民工案件受理“绿色通道”,济源市法院立案庭副庭长杨劲草当即为王某夫妇办理了立案手续,并告知王某夫妇开庭应注意的事项。
转眼间到了开庭审理的时间,案件承办人王苗苗在任某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情况下,为保证原告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当即决定缺席开庭审理案件。
庭审中,原告王某夫妇向法庭提供了证人王某才、吕某柱出具的证明及当庭证言各1份,证明二原告随被告干活,但完工后被告一直未支付劳务报酬。
济源市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王某、张某随被告任某干活,被告欠二原告工资未付的事实,二原告的陈述明确、详细、具体,且有王某才、吕某柱的证人证言相佐证,本院予以确认。现二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资,理由正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遂做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