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主义认为,规律是事物、现象和过程内在的、本质的必然的联系,具有客观性和普遍性,一切事物的活动都是有规律的,不依人的意志为转移,人们不能创造改变和消灭规律,只能认识它,利用它来改造自然界和人类社会,并限制某些规律的破坏作用。法院的司法活动,包括审判、执行、审判管理工作等都有着一般的规律,遵循司法决策、管理、办案、服务等方面的一般规律,是指导法院各项工作顺利开展并起到积极作用的基本保证。否则,如果司法各项活动不能遵循客观规律,甚至逆规律而行,就不会通过规律起到积极作用,甚至是影响和阻碍司法工作顺利开展。比如,我们在案件审理和执行中,有着一般的办案规律和周期,遵循有益的经验和做法,我们的审理和执行工作就会准确定位,有条不紊,不紧不慢,妥善结案,取得良好效果。如果不懂得、不遵循一般的办案规律,我们办案中就会手忙脚乱,不知所措,动辄失当,事倍功半,影响结案质量效率。再进一步,我们在司法决策、管理和统计中,应当充分尊重办案一般规律,制定客观适当的结案目标、评价标准,才能促进审判执行工作科学合理有序推进,如果一味好大喜功,片面追求高结案率,高统计数字,脱离办案的一般规律,就会造成司法统计上的“浮夸风”、“数字游戏”、“大跃进”现象,最终影响我们的正常办结案,破坏正常的办案和管理秩序。所以,司法活动有自己的一般规律,用马克思主义关于规律的认识指导法院司法工作,要求我们在司法工作中遵循规律,运用规律,探索规律,总结规律,实事求是,能动司法,才能取得良好司法效果,推动司法事业不断前进。
一、遵循司法规律,科学制定决策。
规律是人们进行科学预测,制定实践计划的客观依据。规律的客观性决定了规律只能被认知、遵循和运用,不能臆造和改变规律。所以,司法决策必须充分认识和把握办案、管理的一般规律,要在科学分析、经验总结、民主表达的基础上,认清掌握一般规律,实事求是制定目标措施。绝不可脱离实际,主观臆断,武断决策,制定不符合实际的任务措施,人为制造问题,最后误人误己,自取其辱。这有时是司法工作中官僚主义、形式主义在作怪,一些人会以个人意志凌驾民主决策,以好大喜功代替实事求是,为提高政绩,取悦大众,制定不符合实际的任务和结案率,最后目标无法实现,又企图掩盖事实,虚报结案率,造成数字“假、大、空”,不仅影响正常办案进度,还导致法院各项评价指标失真,进而影响办案人员积极性。还有一些司法改革措施一味追求眼球效应,盲目创新,形式虽新,华而不实,偏离司法办案一般规律,起不到积极作用,落入形式主义藩篱,影响司法改革事业。
二、运用司法规律,能动为民司法
规律是可以被逐渐认知和运用的。办案中,老审判执行人员都积累有一些好的经验和方法,包括如何定位自己的心态,把握当事人的心理,准确预判和掌握当事人的思想症结和案件难点。优秀的办案人员也会总结一些好的经验,比如,审判中如何更好驾驭庭审,调解中如何同双方当事人沟通,对待不同的当事人应当采取哪些谈话方式和策略,通过不同的调解方式让双方达成协议;执行中如何把握执行节奏,采取灵活执行措施,快速执结案件等。这些行之有效的办案经验就是对办案规律的准确认知和把握,运用这些有益的经验,就会事半功倍,顺利解决各种问题,轻松结案,不留后遗症。同样,在司法决策、管理、服务上,也有着一般的规律,如决策上的民主集中,管理上的以人为本,评价标准的科学适当,都是一些好的原则和方法,遵循这些方法就会起到积极作用,否则会阻碍规律起积极作用。所以,我们要顺利开展工作,必须勤奋学习,善于思考,勇于实践,不断总结经验教训,才能找到工作规律,能动为民司法,游刃有余做好司法各项工作。应当强调的是,能动司法是对司法规律的的认识和运用,而不是臆造和改变,能动司法只能有符合客观规律才会起作用,否则就不会会通过司法规律起到积极作用。
三、探索司法规律,锐意改革创新。
事物的活动是不断发展变化的,促使规律起作用的条件也是不断变换的,要想通过规律起作用,就要不断探索研究规律起作用的条件,让我们的工作能够适应变化发展的事物活动,这是社会发展的内在动力,是改革和创新的必然要求。对于司法工作而言,司法工作的环境条件也不是一成不变的,是不断变化发展的,司法工作只有与时俱进,积极探索改进各项措施,才能逐步适应变化的条件,通过规律起到积极作用。实践中,我们既要面对现实,立足现状,又要增强信心,坚定决心,勇于探索司法改革各项命题,探索适合中国国情的社会主义法治化道路,以坚忍不拔的意志推进各项改革取得成效。在这条路上,没有固定模式可以照搬照抄,只有不断借鉴国内外经验,不断摸索适合国情的模式方法,才能找到适合自己的发展道路。就是说,我们的司法改革事业必须鼓足勇气,大胆实践,积极借鉴世界各国先进的法律制度和理念,又要立足国情,将法律的一般规律运用的我国的具体实践,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制度。小而言之,在具体业务层面,我们推进司法制度措施创新,也要积极学习借鉴先进经验,同时不断探索适合本地实际的做法,最后形成自己的特色和经验。改革和创新是社会进步的动力,司法工作不可能墨守成规,无所作为,要积极把握改革方向,勇于探索,大胆实践,实事求是,改革创新,才能取得成绩和进步。
四、总结司法规律,推动不断发展。
规律是经验的积累,是实践的产物。司法活动只有在不断的实践中,总结成功经验,汲取失败教训,才能逐步认识和掌握规律,运用规律指导工作。这要求我们一方面要大胆实践,勇于创新,同时重视办案经验的获取和总结,要动员广大干警,积极梳理办案经验,加强沟通交流和经验传授,新同志要虚心向老同志和先进学习,勤于实践,老同志要耐心向新同志传授,诚心帮助,要建立专门制度,定期组织交流,磨刀不误砍柴工,学习中进步,进步中总结,总结中完善。总之,要切实注重司法经验的总结交流和学习,才能不断提高司法决策、办案等各项司法能力,更好为民司法,树立法院和法官的良好形象,提升司法公信力。
总之,运用马克思主义关于规律的认识指导司法实践,要求我们在司法各项工作中,必须充分尊重客观规律,为规律发挥作用准备好条件,我们要在司法实践中,扩展认识规律的眼界,增强探索规律的信心,提高运用规律的能力,坚定实践规律的勇气。十八届三中全会已提出司法改革的框架,我们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既不坐井观天,固步自封,又不脱离实际,盲目借鉴,以坚韧的意志,大胆的探索,推动司法改革事业不断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