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绩效考核机制是检验法官是否胜任法官职务及其工作业绩的考察评价规范。通过建立科学的法官绩效考核长效机制,是上级法院的要求,也是审判工作的需要。对于提高审判质量、提升审判效率、保障司法公正、树立用人导向都具有十分重要意义。近年来,各级各地法院都在建立科学的法官绩效考核机制方面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在认真学习和借鉴兄弟法院经验做法和结合本院实际情况的基础上,我院在这方面也进行了有益的尝试,现将我院的主要做法、总体进展情况和取得的效果、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对法官绩效考核评价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等情况简要汇报如下。请各位领导和同仁批评指正。
一、法官绩效考核的做法和经验
(一)法官绩效考核的总体情况。
为了全面、客观、公正、准确地评价法官的绩效,加强对法官的管理、激励与约束,保障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保持清正廉洁,遵守司法礼仪,注重职业道德,增强司法能力,促进法官队伍建设、审判执行工作、涉诉信访工作和收费管理工作等的规范化、制度化,促进审判职能作用的发挥,积极服务辖区经济社会发展,自2004年以来,我院就着手探索建立法官绩效考核机制,在认真学习兄弟法院做法、深入分析法院工作实际、深刻剖析工作中存在问题的基础上,对考核主体、考核对象、考核重点、考核指标、考核程序、考核结果的运用等进行研究论证,提出“让评估指标成为法官绩效代言人”的口号,遵循客观、公平、公正、科学原则,制定了《法官绩效考核方案》,并于2006年正式实施。该方案在制度设计上统筹兼顾公正与效率,实体与程序,遵循审判规律与节约诉讼成本,规范管理与方便操作,管案与管人等五个方面的结合,在考核指标的设置上,坚持突出重点与兼顾一般相统一,简便易行与发挥效果相统一,具体指标可以通过立案庭、审监庭、办公室、监察室、政治处、审委会等相关部门或者庭审、文书、信访等环节直接获取,避免了考核指标虚化、数据难以收集的问题。全部指标超过了200个,都是定量指标,都有计算标准,都可以用数字反映。通过建立法官绩效考核的量化模型,实现了在定性基础上的定量管理,全面、客观、公正地反映了法官工作的质量与效率状况,提高了法官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促进了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推动了各项工作的开展。
(二)法官绩效考核应当坚持的基本原则。
为了加强法官绩效考核的全面性、客观性、公正性、准确性,我们认为法官绩效考核应当坚持以下五项原则。一是党管干部的原则;二是德才兼备的原则;三是注重实绩的原则;四是群众公认的原则;五是客观公正的原则。这五项原则是建立健全法官绩效考核机制和开展法官绩效考核工作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在制度设计和推行实施的工作中,应当予以充分体现和认真落实。
(三)法官绩效考核指标及其指标权重的设置。
法官绩效考核指标设置是整个考核机制的基础和核心。我们认为,法官绩效考核应当采用定量指标考核,即将绩效考核内容划分为若干可以用数字量化的考核指标,通过一定程序按照规定标准计算出每个指标的分值来衡量法官绩效。我们认为,法官绩效考核指标在总体上应当分为四个一级指标,即职业道德指标、业务水平指标、工作作风指标、工作实绩指标,其指标权重应当按照2:2:2:4的比例设置,突出工作实绩。在四个一级指标项下设置相应的二级指标和三级指标。一级指标均以100分计算,综合成绩按一级指标的权重计算。二级指标和三级指标分别按照具体的分值进行计算。比如,张法官在绩效考核中,职业道德指标、业务水平指标、工作作风指标、工作实绩指标的得分分别为90分,80分、70分、60分,按照各指标的权重进行计算,职业道德指标的权重为2,最终得分为18分;业务水平指标的权重为2,最终得分为16分;工作作风指标的权重为2,最终得分为14分;工作实绩指标的权重为4,最终得分为24分.张法官的最终绩效考核得分为72分。
1.关于职业道德指标。职业道德指标主要用于考核法官的职业道德状况,在该一级指标的项下,应当设置政治学习、司法公正、清正廉洁、司法礼仪四个二级指标,该四个二级指标在职业道德中的权重应当设置为1:3:5:1,即政治学习指标10分、司法公正指标30分、清正廉洁指标50分、司法礼仪指标10分。用于突出强调司法公正和司法廉洁。
在政治学习二级指标的项下,应当包括学习次数、学习笔记、学习纪律、心得文章四个三级指标。每个指标应当设置具体的分值和考核标准,便于计算得分。
在司法公正二级指标的项下,应当包括以下32个三级指标,即:是否违背事实和法律枉法裁判或决定;是否迫使、诱使当事人放弃权利;是否涂改、隐匿、伪造、偷换、故意毁灭证据;是否阻止证人作证、指使他人作伪证或非法取证;是否违法采取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或先予执行错误;是否违法对当事人、其他参与人或案外人采取拘留等强制措施;是否违法侵犯案外人的合法权益;是否严重失职造成错误裁判或者错误执行;是否给当事人或者其他人、本院的利益造成损失;是否违法执行第三人或者案外人财产,造成财产损失;是否擅自受理、不予受理案件;是否明知具有法定回避情形而故意不自行回避;是否对当事人收集证据的请求应当收集而拖延或不予收集;是否依法对证据应鉴定、勘验、查询、核对、保全而拖延或不进行;是否篡改、伪造或者损毁庭审笔录;是否汇报案情故意隐瞒、遗漏主要证据、重要情节或提供虚假材料;是否超标的查封、扣押、冻结、变卖或擅自解除已被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财产;是否重复查封、扣押、冻结或不依法调查、搜查、查封、扣押、冻结、变卖被执行财产;是否在选定审计、评估、拍卖、鉴定等机构时弄虚作假或指使压低或抬高物品价格;是否违法暂缓、中止、终结、不予恢复执行;是否私自、违背合议庭或者审委会决定制作法律文书;是否私自办理执行案件、追讨债款、提审犯罪嫌疑人;是否提审、押解犯罪嫌疑人时因看管不严而使其脱逃;是否损毁、藏匿、丢失、擅自出借案卷、其他诉讼材料或制式法律文书;是否不按规定使用、保管枪支、弹药、警具;是否在强制执行时,不依法出示有关证件及法律文书;是否将案件执行款执行给其他当事人,拖延支付案件执行款或其他财产;是否违反规定送达诉讼文书,违法直接收取、保管案件受理费、保全费、鉴定费等费用;故意拖延办案。每个指标应当设置具体的分值和考核标准,便于计算得分。
在清正廉洁二级指标的项下,应当包括以下12个三级指标,即:是否非法占有诉讼费、执行款物、案件暂存款、赃款赃物等财物;是否索取、收受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请托人的财物;是否泄露案情或者通风报信;是否泄露合议庭评议、审委会讨论案件的具体内容或者其他审判秘密;是否向当事人及其委托人借钱、借房,借用交通、通讯工具等物品;是否接受当事人及委托人在购买商品、装修住房等方面提供的优惠;是否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谋取不正当利益;是否个人经商、办企业、在经济实体中兼职、从事有偿中介活动、兼任律师、法律顾问;是否私自会见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委托的人;是否参加由当事人及代理人、辩护人或中介机构的宴请、娱乐、健身、旅游等活动;是否违法为所承办案件的当事人推荐、介绍律师、代理人;是否为律师或其他人员介绍案件。每个指标应当设置具体的分值和考核标准,便于计算得分。
在司法礼仪二级指标的项下,应当包括以下5个三级指标,即:是否酒后执行公务;是否打骂、侮辱、猥亵当事人及其亲属;是否对当事人生、冷、横、硬,被当事人举报;是否参加赌博等违法、不良活动;是否平时着装不规范,举止不文明,被当事人反映;是否行为不检点造成不良影响。每个指标应当设置具体的分值和考核标准,便于计算得分。
2.关于业务水平指标。业务水平考核指标应当分为庭审能力、法律文书、培训考试、理论文章4个二级指标,其在业务水平中的权重应当依次设置为3:3:2:2,即庭审能力指标30分、法律文书指标30分、培训考试指标20分、理论文章指标20分,突出庭审能力和法律文书指标。
在庭审能力二级指标的项下,应当包括以下23个三级指标,即:是否不准时开庭、缺席、迟到、早退;是否着装不规范、不整洁、未佩带徽章;是否不精力集中、坐姿不端正、接听电话、随意走动;是否不平等对待当事人;是否不及时制止、纠正当事人歧视性、侮辱性言行;是否不认真听取当事人发表意见,随意打断当事人发言;是否语言不规范、不准确、不文明、不清晰;是否归纳案件焦点不准确、不全面;是否不能适时引导当事人陈述、举证、质证;是否不能对当事人未陈述清楚的事项及时要求当事人陈述清楚;是否不能及时制止庭审突发性事件或庭审秩序混乱;是否不能完整、清楚告知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是否不核对当事人身份,未询问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的意见;是否不归纳无争议的事实;是否不告知证人相关事项及法律后果;是否不引导当事人对证言发表质证意见;是否不告知当事人围绕争议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发表意见;是否不对辩论阶段提供的新证据、新事实,及时恢复法庭调查并质证;是否不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顺序组织当事人发表辩论意见;是否不让当事人分别陈述最后意见;是否不征求当事人是否同意调解;是否不对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进行评议和确认,未告知当事人调解协议送达后的法律效果;是否不当庭宣判(达成调解协议除外) 。每个指标应当设置具体的分值和考核标准,便于计算得分。
在法律文书二级指标的项下,应当包括以下14个三级指标,即:是否有错字、别字、漏字、病句、正本涂改现象;是否格式不规范、不标准、不正确;是否案由确定不正确;是否漏列、错列当事人;是否举证、质证、认证错误,证据列举不全;是否文书主文不准确;是否漏审漏判,超过诉讼请求裁判;是否裁判理由未针对当事人的全部主张;是否裁判日期提前;是否不加盖印章,正本与原件不一致;是否适用法律错误、不全、不规范;是否原件未按程序签发;事实叙述是否清楚、逻辑结构是否严谨;法理阐述是否清楚 。
在培训考试二级指标的项下,应当包括以下2个三级指标,即:是否违反考试纪律和考试成绩。
在理论水平二级指标的项下,应当包括以下4个三级指标,即:完成调查研究任务情况;完成案例编报任务情况;完成信息简报任务情况;完成法制宣传任务情况。
3.关于工作作风指标。工作作风考核指标应当分为考勤、规章制度、交办事项、计算机运用4个二级指标,其在工作作风中的权重应当设置依次为2:3:3:2,即考勤指标20分、规章制度指标30分、交办事项指标30分、计算机运用指标20分,突出规章制度的落实和交办事项的办理。
在考勤二级指标的项下,应当设置以下5个三级指标。即:是否工作期间、会议期间、活动期间等迟到;是否工作期间、会议期间、活动期间等早退;是否工作期间、会议期间、活动期间等无故缺勤;是否工作期间、会议期间、活动期间等无故离岗;是否违反考勤规范造成不良后果。
在规章制度二级指标的项下,应当设置以下3个三级指标。即:是否违反本院有关规章制度;是否违反规章制度造成不良后果;是否违反规章制度被通报或者作出其他处理的。
在交办事项二级指标的项下,应当设置以下5个三级指标。是否交办事项没有办理;是否交办事项办理迟延;是否交办事项办理结果不符合要求;是否交办事项办理过程中的困难不予报告;是否办理交办事项造成不良后果。
在计算机应用二级指标的项下,应当设置以下1个三级指标。即是否违反计算机输入管理规定。具体的计算机输入管理规定应当根据各自法院的审判流程管理进行设置,应当将硬性输入性内容设置在计算机应用二级指标项下。
4.关于工作实绩指标。工作实绩考核指标应当分为数量、质量2个二级指标,其在工作实绩中的权重应当设置依次为4:6,即数量指标40分、质量指标60分,突出质量指标。
在数量二级指标的项下,应当将结案数作为唯一的三级指标。在质量二级指标的项下,应当包括以下13项三级指标,即上诉率;发还率;改判率;调撤率;集体赴京上访;个人赴京上访;集体赴省上访;个人赴省上访;集体赴市上访;个人赴市上访;集体到院信访;个人到院上访;平时掌握情况。
此外,为了预防和减少法官被当事人举报问题,我们在职业道德一级指标中设置了举报系数,用该系数来控制职业道德的最终得分。该系数分为:无举报、举报不合理且没有查实、举报合理但没有查、实举报属实四种情况,系数分别为1、0.9、0.7、0。比如王法官,如果在绩效考核中职业道德指标的原始得分为100分,并且在考核的起始期间内“无举报“,那么职业道德指标的原始的分即为100分;如果在绩效考核中职业道德原始的分为100分,但是在考核的起始期间内存在“举报不合理且没有查实”的情形,那么职业道德指标的原始的分即为100分x0.9=90分;如果在绩效考核中职业道德原始的分为100分,但是在考核的起始期间内存在“举报合理但没有查实”的情形,那么职业道德指标的原始的分即为100分x0.7=70分;如果在绩效考核中职业道德原始的分为100分,但是在考核的起始期间内存在“举报属实”的情形,那么职业道德指标的原始的分即为100分x0=0分。与此相同,为了强化计算机流程管理工作,我院在“工作作风”一级指标的项下,设置“计算机应用”二级指标,该指标也设置了“计算机应用系数”,以违反计算机输入管理规定的次数计算。该指标控制工作作风一级指标的最终得分。该系数分为五级,分别为:违反1次以下系数为1、违反2次系数为0.9、违反3次系数为0.7、违反四4次系数为0.5、违反5次以上系数为0。比如李法官,如果在绩效考核中工作作风指标的原始得分为100分,并且在考核的起始期间内违反计算机输入管理规定的次数为“1次以下”,那么,工作作风指标的原始得分即为100分;如果在绩效考核中工作作风指标的原始得分为100分,并且在考核的起始期间内违反计算机输入管理规定的次数为“2次”,那么,工作作风指标的原始得分即为100分x0.9=90分;如果在绩效考核中工作作风指标的原始得分为100分,并且在考核的起始期间内违反计算机输入管理规定的次数为“3次”,那么,工作作风指标的原始得分即为100分x0.7=70分;如果在绩效考核中工作作风指标的原始得分为100分,并且在考核的起始期间内违反计算机输入管理规定的次数为“4次”,那么,工作作风指标的原始得分即为100分x0.5=50分;如果在绩效考核中工作作风指标的原始得分为100分,并且在考核的起始期间内违反计算机输入管理规定的次数为“5次以上”,那么,工作作风指标的原始得分即为100分x0=0分。
(三)关于法官绩效考核的组织与程序设计。
对法官绩效的考核应当由法院建立的绩效考核组织负责,绩效考核组织实行成员单位制,成员单位应当由政治处、办公室、研究室、立案庭、审监庭、监察室、审判委员会组成。各成员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均是落实法官绩效考核的直接责任人,负责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完成考核任务。审判委员会可以对考核指标涉及的审判和执行中的内容适时进行单独考核评价。政治处可以对考核指标涉及的除审判和执行以外的内容适时进行单独考核。院长(副院长)、纪检组长可以对提交审委会研究的案件、发还改判的案件、来信来访的案件等,提请审委会或者责成相关成员单位,对涉及的人员进行单独考核。
法官绩效考核的程序主要应当分为考核数据的收集、审查、填写、计算、汇总和考核结果应用六个步骤。各成员单位在职责范围内负责数据的收集、审查、填写、计算和汇总。政治处负责全部数据的汇总和考核评价结果的应用。考核的期限可以分为一次结果、半年结果、年度结果和跨年度结果。
(四)关于法官绩效考核的纪律和监督。
法官绩效考核纪律直接影响考核结果,因此,应当建立严格的考核纪律。内容包括:严禁凭个人好恶提供数据或者有关情况;严禁借考核评价之机谋取私利;严禁泄露不应公开的考核评价信息;严禁夸大、缩小、隐瞒、歪曲事实;严禁搞非组织活动;严禁设置障碍、干扰或者防碍考核评价工作;严禁打击报复。考核成员单位负责人应当在相应的考核表上签字,对评价数据的真实性、客观性负责;应当对考核数据进行初步复核,对考核数据的真实性、客观性负责。政工部门应当对各成员单位提供的考核数据进行复核。法院党组应当适时对评价数据的真实性、客观性进行抽查。在初步复核、复核和抽查中,发现评价数据的真实性、客观性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对有关责任人员按照弄虚作假严肃处理。法院院党组应当对考核工作进行监督,支持、鼓励法官监督,并及时进行核查和处理。
(五)关于法官绩效考核结果的运用。
考核绩效考核结果应当运用于评先推优、行政职务职级晋升、法官等级晋升、法警警衔晋升、职务调整、岗位交流、违法违纪处理、违反规章制度处理和法院党组认为需要应用的情形。
二、法官绩效考核评价的总体进展情况和取得的效果
从总体上来看,我院已经建立了比较完善的法官绩效考核评价机制,通过三年多来的实践,也充分证明了该机制的合理性、科学性,促进了法官队伍建设、审判和执行工作、涉法涉诉信访工作和司法管理工作等各项工作的开展。在法官绩效考核评价的基础上,我院切实将评价结果运用于评先推优、职级晋升、法官等级晋升、法警警衔晋升、职务调整、岗位交流和中层领导干部竞争上岗等工作。三年多来,共依据绩效考评结果评先推优260余人次,开展岗位交流30余人次,中层领导干部竞争上岗4人,均取得了领导认可、干警满意的效果。同时,法官参与政治理论学习、遵守职业道德、遵守司法礼仪、参加业务培训的积极性和自觉性得到提高,司法能力明显提升;法律文书质量、庭审活动质量、诉讼案件结案率、调解率、执行案件执结率等明显提高,上诉案件返还改判率明显下降,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更加规范有序、信访案件数量明显下降。从而促进了全院各项工作的扎实开展。
三、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1.对综合岗位法官的考核评价比较困难,涉及的指标比较少。由于综合岗位的法官,如政治处、办公室、研究室、装备科等,工作职责不同,各项工作具有其自身特点,难以建立工作数量和质量的量化考核标准,在实践中难以操作。
2.个别考核数据的收集存在薄弱环节,在一定程度上影响考核结果,如考核数据收集的职能部门,本身分管有大量的工作,有时需要收集考核数据时,职能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去从事其他工作,不能及时收集等等。
四、法官考核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1.建议建立一个专职负责法官考核机构或者在法院政工部门内下设专门的科室,确定专职人员负责法官绩效考核工作。
2.建议比较完善的对法院综合部门法官的考核体系,能够客观、公正地评价综合部门的法官。并探索综合部门法官与审判执行岗位法官考核结果的平衡协调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