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申请人于2023年8月向我院提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声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14年登记结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申请人多次殴打申请人,甚至在申请人怀孕期间,被申请人也对申请人施以拳脚。2022年,被申请人再次殴打申请人致其受伤,申请人因此前往济源市第二人民医院接受治疗。2023年,因被申请人继续殴打申请人,申请人两次报警。现因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解除婚姻关系,被申请人采取暴力行为纠缠,严重干扰了申请人及相关亲属的正常生活,故申请人请求颁发人身安全保护令。
裁判理由
济源市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某某所提供的聊天记录、视频资料等证据,足以证明申请人张某某曾遭受家庭暴力或正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因此,申请人张某某的申请符合颁发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据此,济源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2023)豫9001民保令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禁止被申请人史某某殴打、威胁申请人张某某及其相关近亲属;同时禁止被申请人史某某骚扰、跟踪申请人张某某及其相关近亲属。
裁判要旨
家庭成员之间应当互相帮助,互相关爱,和睦相处,并履行家庭义务。为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进而促进家庭和谐与社会稳定,国家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该法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当事人若因遭受家庭暴力或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