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源人民医院(以下简称济源医院)诉江苏南通东星钢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通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济源市法院立案执行后,多次与被执行人南通公司联系,南通公司均未执行,后济源市法院指派执行法官到江苏南通实地执行,也无果而返。为快速执结案件,济源市法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南通公司作为失信被执行人公布上网,十日后,被执行人南通公司主动同济源市法院执行人员联系,愿意积极履行生效判决,日前,被执行人将10.8万执行款电汇到济源市法院执行局专用账户,案件得以圆满解决。
2011年11月,南通公司员工陈某因工伤死亡后尸体存放在济源医院太平间。2011年11月14日晚上,南通公司在无任何手续的情况下,私自与济源医院尸体看守员工李某通融后将尸体运走。尸体运回后,陈某家属对尸体身份提出异议,认为该尸体非陈某尸体,称陈某是圆脸且个子较矮,而尸体系长脸且个子较高。南通公司解释称,陈某是因脸被打烂后整容了,而个子高是工伤发生时被钢管压长了。陈某家属又辨认了两处与陈某特征较吻合的特征后将尸体火化。同年,济源市许某因意外死亡尸体也存放于济源医院,在拉尸体时许某家属发现尸体非许某本人的尸体,济源医院查证后发现许某尸体已被误当作陈某尸体拉回南通火化,无法追回。由此,陈某家属、许某家属与济源医院引发纠纷,经调解济源医院先予垫付许某家属和陈某家属赔偿款共计24.5万元。
赔偿结束后,济源医院依法将本单位尸体看守工李某和南通公司告到法院,追偿赔付款项。济源市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南通公司应支付济源医院12.25万元。南通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到济源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济源市法院执行干警依法向南通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并多次电话联系南通公司,要求其尽快履行判决义务,南通公司却以种种理由推脱。2013年9月,济源市法院派出执行法官前往南通实地执行。经执行法官调查,南通公司账户有多笔大额资金往来。在执行法官到当地银行准备强制扣划时,被执行人获得信息通过网银将账户中的款项转移,致使执行活动无功而返。
在详细研究案情后,执行法官就该案向执行局长王备战做了专题汇报。王备战当即决定依据最高法院出台的《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将南通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全国法院执行信息系统中予以录入公布,对南通公司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予以信用惩戒。
南通公司在受到信用惩戒后,立即主动与济源市法院执行法官联系,要求与济源医院协调解决案件,最终促使案件得以顺利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