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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界”生非

  发布时间:2013-12-10 11:41:55


    小王和小李同为本市某村人,十几年来两家承包地相邻,农忙的时候还相互帮忙,关系还算不错。直到2011年秋天,小王父亲老王在自家承包地种麦时,发现播种比往年少了几行,老王越看越不对劲,越看越觉的自家地少了,而相邻的小李家地多了,后又到地头仔细查看界石,界石虽在,但好像被移动过。老王回到家中,将自己的想法告诉小王,小王也有同感,父子二人一致认为小李私自移动双方地界界石,致使小王的地变少了。后来,小王找小李讨说法,小李坚称没有移动界石,自家地没有多,小王家地也不可能少。后双方争执不下,闹到村委会,村委出面多次进行调解,终无结果。

    2012年,小李在自家承包地种萝卜苗(制种),小王认为小李种萝卜苗占了自家地,于是在一天早上,小王趁小李不在,将小李家种的萝卜苗拔掉5行。小李发现后报警,公安机关调查中,小王认可了自己拔小李家萝卜苗的事实,但坚称那是自己家的地,小李先占了自己的地。公安机关委托价格鉴定中心鉴定,小李的萝卜苗损失经评估为1000元。后公安机关以小王故意损坏公私财物,对小王依法作出行政拘留十二日的处罚,小王未对该处罚决定申请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

    小王从拘留所出来后,仍坚持认为小李移动了界石,并多次到小李家大闹。经村委调解无效,小李将小王再次起诉到法院,要求小王赔偿萝卜苗损失1000元。

    法院受理后,经过开庭审理,小王认为双方地界不清,该纠纷为土地使用权纠纷,不属于法院管辖,并且小李私自挪动地界侵犯小王的土地在先,其是维护自己权益,不应赔偿小李损失。法院组织双方多次协商未果,最终判决支持小李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本案是财产损害赔偿纠纷还是土地使用权纠纷,土地使用权纠纷不属于法院受理案件范围,但小王起诉要求财产损害赔偿,并非土地确权,应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小王侵犯小李财产权利的事实,公安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已查明,小王将小李种的萝卜苗拔掉5行(约半亩),并以故意损坏公私财物对小王拘留十二日,小王未申请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该处罚决定认定事实可作为小王侵害小李财产权利的依据。对于损失数额,公安机关委托价格鉴定中心所做的鉴定结论为1000元。公民的合法财产权利应当予以保护,小李要求小王赔偿其萝卜苗损失1000元,应予支持。最后判决小王支付小李萝卜苗损失1000元。

    判决下发后,小王不服,向二审法院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依法维持了一审判决。

    二审判决下发后,法院再次向小王释明,对于双方土地界限纠纷,可通过行政途径进行确权明确,但不能在未明确情况下,自行损害别人财产,否则将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小王对此表示理解。

责任编辑:张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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