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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源市人民法院王屋人民法庭、济源市公安局王屋派出所矛盾纠纷调处对接工作机制

发布时间:2023-03-31 11:44:15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在党委领导下,法庭和派出所密切配合,搭建司法调处与治安调处衔接联动工作平台,建立健全互相衔接,紧密协作、良性互动、科学高效的矛盾纠纷调处机制,有效整合司法资源和公安机关治安资源,共同做好矛盾纠纷化解工作,快速高效化解人民矛盾纠纷,服务保障和谐平安乡村建设,助力乡村振兴。

二、工作范围

调处范围包括民间纠纷和一般治安案件。民间纠纷指公民之间、公民和单位之间,在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等活动中产生的纠纷。对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民间纠纷,派出所可以先行组织调解,也可以联系人民法庭共同处理。对于民间纠纷引起的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侮辱、诽谤、诬告陷害、故意损毁财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侵犯隐私等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联系人民法庭共同组织调解。

三、工作方式

人民法庭与派出所建立纠纷联调对接工作机制,各安排一名联络员,专门负责法庭与派出所之间的案件办理和人民矛盾纠纷化解协调。联络员负责接收和退回转办的调解案件材料,对于调解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反馈。

四、工作流程

(一)接到群众报警求助的民间纠纷和可以进行调解的一般治安案件警情,派出所接警后应当先期处警,开展调查取证和现场调解。先期处警时,根据案件情况,可以通知法庭工作人员参与现场调解,调解成功的应于事后完善相关资料。

(二)现场未能成功调解的民间纠纷和一般治安案件,或群众直接到派出所报警的民间纠纷和一般治安案件,经当事人同意,可以将纠纷委托法庭工作人员进行调解,并移交现场调查材料和现场调解记录等有关材料复印件。

(三)法庭对派出所委托调解的民间纠纷、治安案件应进行登记,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根据调解需要,可以邀请人民调解员、镇干部、村干部、群众代表以及律师、专业技术人员等相关人员参加。

(四)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由当事人签名按指印确认;经多次调解不成或当事人不愿继续进行调解的,应告知双方当事人通过仲裁、行政、诉讼等方式解决。调解结案后,法庭和派出所应将调解结果互相反馈。

(五)调解结案的案件应当建立台账,实行一案一档,留存资料。

(六)对调解的案件,派出所不得停止对违法犯罪证据的收集查证工作,确保调解及案件办理后续工作的顺利进行。

五、工作要求

法庭和派出所要强化协作,适时召开联席会议,通报工作信息,交流工作经验,研判社会稳定形势,共享矛盾纠纷排查化解信息,解决矛盾调处对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做好重大矛盾纠纷化解工作,共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六、附则

本工作机制与法律、法规或上级有关部门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或上级有关部门规定为准,本工作机制从签章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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