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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源市人民法院 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税务局

关于印发《关于深化民事执行与税费征缴协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2-17 18:43:49


本院各部门,本局各单位、各税务分局:

现将《关于深化民事执行与税费征缴协作的实施意(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市法院和示范区税务局。

 

济源市人民法院

国家税务总局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税务局

2023年2月15日


关于深化民事执行与税费征缴协作的实施意见(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部署,推进法院司法强制执行与税务机关税费征缴的执法协作,促进生效法律文书执行和保障国家税款及时入库,有效破解司法、税务部门共同面临的执行难问题,现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工作目标

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全面推进公正司法、税收法治工作的方法途径,着力解决制约执行财产变现工作中的涉税问题,依法推进民事执行工作与保障税务机关征缴欠税职责行使。

二、工作内容

(一)加强组织领导

国家税务总局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税务局(以下简称示范区税务局)和济源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市法院)共同成立协作工作小组,负责统筹规划协作工作,研究解决协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协调督导协作工作的落实。

示范区税务局法制科和市法院执行局具体负责工作机制的对接联络,各指定专人担任联络员,主要负责工作协调、业务指导、会议联络等事务。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组织召开协作工作联席会议,研究解决双方在协作工作中需要协调明确的问题。

(二)依法开展个案协作

双方主要就不动产执行进行协作。在相关案件没有进入法院执行程序之前,当事人所欠税费原则上由示范区税务局自行依法征收。相关案件已经进入法院执行程序的,示范区税务局和市法院开展执行与税费征缴个案协作。

根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不动产评估、拍卖、变卖相关问题的工作指引(试行)》相关要求,市法院在拍卖、变卖前,应及时向示范区税务局传递《不动产处置税费调查函》,查询本次处置将形成的税费和被执行人历史欠缴税费情况,并提供不动产权属(档案)证明、抵押情况、被执行人身份信息等材料。

示范区税务局应当根据市法院提供的资料及现行税法规定,在2个工作日内函复市法院,提供本次处置一般情况下将形成的税费种类和计算方式、被执行人可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被执行人的历史欠缴税费情况及滞纳金等。

市法院在发布拍卖公告后,应及时向示范区税务局通报不动产司法拍卖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财产所有人信息、被执行财产信息和优先受偿权信息;在依法拍卖、变卖或者依法裁定以物抵债后,市法院应于成交确认书签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示范区税务局传递《不动产处置成交告知书》,告知处置结果及有关事项。具体传送方式,双方另行协商。

示范区税务局收到拍卖、变卖不动产成交或依法裁定以物抵债信息后,应根据成交价格或以物抵债价格计算确定被执行人在本次不动产处置过程中应缴纳的税费金额,并将税务事项通知书依法送达被执行人;被执行人逾期未缴纳相关税费的,示范区税务局自收到市法院不动产处置成交信息后15个工作日内(不含法院补充材料时间)向法院出具《协助征收税费函》,确认纳税义务。

市法院根据税务机关出具的《协助征收税费函》,在5个工作日内从拍卖、变卖价款中扣款,并将分配结果、理由分别告知税务机关和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对税费征缴有异议的,可依法向示范区税务局提出。

(三)明确相关税收受偿顺序在执行程序中,拍卖、变卖不动产过程中产生的被执行人的法定税费,依法从拍卖、变卖价款中优先支付。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如果纳税人历史欠缴税款发生在该财产依法设定担保之后,则该部分欠缴税款不得优先于担保物权受偿。

有确切证据证明抵押权人、质权人在接受抵押、质押前曾请求税务部门提供被执行人欠税情况,但税务部门未予提供或只提供部分欠税情况的,只能就提供的欠税金额优先受偿。

(四)明确各方纳税义务

市法院处置被执行人财产的,交易双方应分别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缴纳相关税费,被执行人缴纳交易环节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费。买受人缴纳印花税、契税等税费。

市法院应落实税法关于由相应主体依法承担税费的规定,不得在拍卖公告中要求买受人概括承担全部税费,以提升拍卖实效,更好维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

(五)税费凭证及发票取得

不动产司法拍卖流拍后,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接受不动产抵债的,视同买受人,被执行人视同出卖方,交易税费由买卖双方依法各自负担。示范区税务局在办理司法处置不动产相关过户手续过程中应当积极提供协助。

不动产拍卖、变卖、以物抵债环节税费缴纳后,被执行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向买受人开具发票或申请代开发票。被执行人被认定为非正常户的,应依法向税务机关办理解除非正常户手续,税务机关在解除非正常户后应为其提供发票或代开发票。

(六)被执行人历史欠税申请受偿

市法院需处置的被执行人财产被示范区税务局在先依法查封、扣押、冻结的,示范区税务局应将该财产的处置权移交法院并依法申请参与分配受偿。

市法院在分配执行款项时,应当依法保护税收债权,并将分配执行款项情况复函给示范区税务局。

税收债权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顺序进行受偿。对有确切证据证明被执行人另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法院对税务部门的受偿申请可不予支持,并书面通知税务机关。

但符合下列情形的,对示范区税务局的申请应予以支持,并按规定顺序依法受偿:

1)因占有、使用该不动产而欠缴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等不动产过户应清缴的税费及滞纳金;

2)被执行财产被示范区税务局在先依法查封、扣押冻结的。

示范区税务局收到不予受偿通知后,有理由认为不予受偿可能会造成欠税难以追缴的,可在执行案款发放前与法院协商解决,并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

(七)税款划扣

示范区税务局出具的《协助征收税费函》应载明该执行案件税费收款的指定账户。对依法应当由被执行人缴纳的相关税费,法院应按规定的受偿顺序从变价款项中予以分配,扣划至示范区税务局指定账户并告知被执行人。示范区税务局应当在收到相关税费款项后及时将完税凭证传递给法院。

示范区税务局出具《协助征收税费函》后,买受人垫付相关税费并取得完税凭证的,可向法院申请退还垫付的税

三、工作要求

市法院与示范区税务局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从提升法治治理能力的高度,深刻认识良性互动的重大意义。积极探索实践司法与行政协作联动,切实加大人员、资金、技术等方面的保障支持力度,推动协作机制落到实处,不断完善优化工作机制,以实现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的目标。

四、其他事项

关于企业破产程序中的涉税问题,仍按照市法院和示范区税务局制定的济法(2021141号文件执行。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实施过程中的未尽事宜,由市法院和示范区税务局协商确定。


附件1

济源市人民法院不动产处置税费调查函

XXXX)豫XXXX执XX号

 

 

国家税务总局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税务局: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XXX与被执行人XXX(写明案由)纠纷一案中,拟拍卖被执行人XXX所有的坐落于XXX的房产及其相应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产权证号:XXX;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XXX),根据XXX,需向你局调查本次拍卖上述不动产将形成的税费和被执行人欠缴税费等情况。请你局在收到本函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本院提供上述税费信息。

特此函告。

 

 

附:1.不动产权属(档案)证明;

2.抵押情况;

3.被执行人身份信息。

 

 

XXX年XXX月XXX日

 

(联系人:XXX电话:XXX

责任编辑: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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