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涉产权错案冤案甄别纠正工作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1-12 09:03:48
基层法院,本院各部门:
现将《关于涉产权错案冤案甄别纠正工作的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 0 2 3 年 1 月 9 日
关于涉产权错案冤案甄别纠正工作的实施细则
为依法保护产权,充分发挥人民法院的审判职能作用,推动涉产权错案冤案甄别纠正工作规范有序进行,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突出标本兼治
要结合各个时期经济发展的形势和政策,依法妥善处理 改革开放以来各类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因经营不规范所引发的问题,着力解决非公有制经济产权司法保护不规范不到位等突出问题。
(二)坚持平等保护,落实司法政策
要畅通涉产权申诉案件的立案渠道,规范此类案件的再审审理程序,为包括公有制经济、非公有制经济、涉外公司和企业在内的各类产权主体提供平等的法律保护,防止和纠正差异化、选择性司法。
(三)坚持依法纠错,强化审判监督
要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遵循法不溯及既往、罪刑法定、疑罪从无、从旧兼从轻等原则和追诉时效的相关规定。切实保护各类产权主体特别是民营企业的合法经营和平等竞争权,切实保障民营企业经营者的经营权、财产权和人身权,全方位、各环节营造便利化、可预期的营商环境和稳定公平透明的法治环境。
二、目标要求
(一)明确审查审理范围
要进一步加大涉产权错案冤案特别是涉民营企业错案冤 案甄别纠正力度,对于改革开放以来作出的涉及重大财产处 置的产权纠纷以及认定民营企业和投资人违法犯罪的生效裁 判,群众来信来访的,要切实做好群众接待和线索登记排查工作;当事人、案外人提出申诉的,要组织专门力量及时审查认真甄别;对确有错误的生效裁判,要及时依法启动再审程序纠正,提高司法救济的及时性和有效性;对于依照法律政策规定不属于纠正范围的案件,要认真做好当事人的释法工作。
(二)创新拓展司法服务体系,保障诉讼权利
要推进诉讼服务示范窗口创建工作,把示范窗口创建工作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加强组织领导,扎实推进;要畅通 涉产权申诉案件的立案服务通道,开设导诉导访、立案登记、 查询咨询等服务窗口,进一步完善12368诉讼服务热线、电子送达、网上阅卷等平台建设,打造“一站式”诉讼服务中心,确保当事人各项诉讼权利充分有效行使;要畅通网上咨 询投诉渠道,对反映损害各类产权主体特别是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控告、申诉,实行专门负责;要充分尊重并依法保障当事人的申请权、申诉权、知情权、陈述权、辩护辩论权和处分权,做到“有案必受、受案必查,错案必究”。
(三)重视完善内外部监督机制,强化程序监督
对涉产权申诉案件,要加强审级监督,强化上级法院的 监督和指导;对于进入再审程序的重大典型案件,要充分发 挥专业法官会议、审判委员会在纠正涉产权错案冤案中的监 督把关作用,确保案件的审理结果经得起历史的检验;要充分发挥信息技术优势,逐步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手段及时掌握、准确研判涉产权错案冤案的审判工作态势,建立因重大明显错误导致的改判、发回重审案件工作台账,压实责任、传导压力。
(四)贯彻落实法律规定和改革举措,确保程序公正
要落实接谈要求,完善询问方式,充分听取申诉人的意见;要坚持以庭审为中心,要注重裁判说理,使案件的裁判 结果成为彰显社会公平正义、保护各类产权主体创新创业、弘扬社会主流价值观的阵地;要强化审限监管,严格审限延 长、扣除、中止等情形的审批,解决“隐性”超审限问题,切实防止因诉讼拖延影响各类产权主体正常生产经营;要落 实公开审判、庭审直播、文书上网、审判流程公开等要求, 强化司法公开,增强审判活动的透明度;要加强法律援助与 司法救助,告知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有申请法律援助的权利,对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案件,要及时审查办理,确保救助资金全额、及时发放到位,为确有困难的涉诉民营企业及投资人减轻负担。
三、 工作职责
(一)严格执行刑事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确保产权主体受到有效、平等刑事保护
1. 依法严惩各类侵犯产权犯罪。密切关注各类产权犯罪 新动向,突出惩治侵害广大人民群众产权的金融诈骗、集资 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涉众型经济犯罪,强化对涉案财 产权属的审查,判明涉案款项的处理方式,最大限度减少损 失。紧紧抓住深化国企改革、农村土地改革的重点领域和关 键环节,依法惩治侵吞、瓜分、贱卖国有、集体资产的犯罪, 利用好罚金、没收财产等财产附加刑,震慑犯罪分子。加大 对非公有财产的刑法保护力度,依法惩治侵犯非公有制企业产权以及侵犯非公有制经济投资者、管理者、从业人员财产 权益的犯罪,对非法占有、处置、毁坏企业或者自然人财产 的,应依法及时追缴发还给被害人,或者责令退赔,平等保 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依法惩治知识产权犯罪,加大对链 条式、产业化知识产权犯罪惩治力度,提高打击知识产权犯罪实效。
2. 准确把握经济违法行为的入刑标准。充分考虑非公有 制经济特点,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的界限,严格遵循罪行法定、疑罪从无等原则,严禁有罪推定。对虽属违法违规、但不构成犯罪,或者罪与非罪界限不清的,应当宣告 无罪。对在生产、经营、融资等活动中的经济行为,除法律 法规明确禁止的,不得以犯罪论处。正确区分正当融资与非法集资、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兼并 重组中涉及的经济纠纷与恶意侵占国有资产、合法的劳动投资收入与违法所得、经济活动中的业务交往与违法犯罪、改革失误与失职渎职的界限,坚决防止把经济纠纷认定为刑事犯罪,坚决禁止利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
3. 进一步规范刑事强制措施适用和涉案财产的处置管理。对涉案企业和人员,应当综合考虑其行为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后果以及配合诉讼态度等情况,依法慎重决定是 否适用强制措施。对已被逮捕的被告人,如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应当变更强制措施。不得查封、扣押、冻 结与案件无关的财产。严格区分违法所得和合法财产、个人财产和企业法人财产、涉案人员个人财产和家庭成员财产,对股东、企业经营管理者等自然人违法,在处置其个人财产时不得任意牵连企业法人财产;对企业违法,在处置企业法人财产时不得任意牵连股东、企业经营管理者个人合法财产;对经审判不能确认为违法所得的,不得判决追缴或者责令退赔。按照公开公正和规范高效的要求,严格执行、不断完善涉案财物保管、鉴定、估价、拍卖、变卖制度。
(二)强化民商事审判工作,确保市场交易公开平等、健康有序
1. 依法保护各类民事主体的物权:(1)公正审理涉及不动产登记、所有权确认等物权纠纷,支持通过法定程序和法定方式所实现的财产权变动,确保财富增长和财产流通的有序性;(2)及时审理物权侵权案件,通过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返还财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责任方式,有效预防和制裁侵权行为;(3)依法妥善审理涉企业权属纠纷案件,对产权有争议的挂靠企业,要在认真查明投 资事实的基础上明确所有权;对涉及企业改制的,要严格依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准确界定产权关系;(4)依法妥善审理涉水流、森林、山岭、荒山、滩涂等各类自然资源权属、使用权纠纷案件,规范审判程序,统一裁判尺度,促进完善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5)依法妥善处理农村土地所有权、 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中发生的纠纷,按照"坚持土地集 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的改革方向,落实承包地、宅基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用益物权,维护农民各项财产权利。根据物权法定原则的最新发展,正确认定新型担保的法律效力,助力提升非公有制经济主体的融资担保能力。
2. 依法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股权、债权:(1)树立契约自由、契约公平、契约严守的法治理念,正确认定民商事合同效力,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确认合同是否有效、是否可撤销,依法慎重认定合同无效,促进依法成立、合法有效的 合同切实得到履行,维护市场稳定和交易安全;(2)依法审 理股东资格确认、股东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优先购买权等与公司纠纷有关的案件,正确理解和区分公司法有关效 力性条款和管理性条款的规定,严格依法作出裁判,维护各 类投资主体的股东权益;(3)妥善审理破产、清算案件,健全破产费用保障机制,促进企业转型升级和“僵尸企业”清 理,推动建立和完善市场主体救治和退出机制。妥善审理金 融借款、民间借贷、融资租赁等案件,依法支持市场经济主体多渠道融资,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合法权益。
3. 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加大对知识产权侵权的赔偿力度,在赔偿数额之外支持对合理开支进行单独计算,提高 知识产权侵权成本。积极探索运用多种手段惩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增强赔偿方法的可选择性,提高损害赔偿计算的科 学性和合理性。探索建立对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侵权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对情节严重的恶意侵权行为,通过排除侵权证据妨碍、合理分配当事人举证责任等途径,依法推进 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依法审理商标侵权案件,结合侵权 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等因素综合确定赔偿数额,加强品牌商誉保护。依法审理反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加大遏制恶意抢注和“傍名牌”“搭便车”等不正当行为的力度,确保诚实竞争和有序竞争。
(三)充分发挥行政审判职能,确保产权主体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得到尊重和维护
1.依法公正审理财产征收征用案件。准确理解立法精神, 协调好保护公共利益和保护个人利益的关系,合理界定征收征用适用的公共利益范围,防止公共利益扩大化,或者以公 共利益为名行损害私人利益之实。遵循征收征用的正当程序 原则,对行政机关在征收征用中重大程序违法行为,要严格依法判令其承担相应责任。遵循及时合理补偿原则,允许被 征收征用人依法选择实物补偿或者货币补偿,选择实物补偿 方式的,要按照被征收征用财产相同或相近的财产予以补偿; 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要按照被征收征用财产的市场价格予以补偿。对于财产征收征用补偿标准明显偏低的,应依法判令行政机关对被征收征用人进行公平合理的补偿。
2. 依法公正审理行政协议案件。对因政府招商引资、政 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活动引发的各类行政协议履行过程中发 生的纠纷,要依法及时受理,认真审查协议不能履行的具体 原因,依法公正认定违约责任,防止行政主体随意违约,切实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对政府违反承诺,特别是仅因政府换届、领导人员更替等原因造成违约毁约的,要坚决依法支持行政相对人的合理诉讼请求。对于确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改变政府承诺和协议约定的, 在依法判令政府补偿行政相对人财产损失的同时,应通过司 法建议的方式督促政府妥善处理善后工作,促进法治政府和政务诚信建设。
3. 依法公正审理侵犯经营自主权案件。正确处理好政府 与市场的关系,充分尊重市场主体的意思自治和经营自主权。对于因行政机关逾越法定权限、违背法定程序等侵犯经营自 主权而引发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及时审理。进 一步明确侵犯经营自主权案件的诉讼主体,无论是国有企业 还是非公有制企业、国内企业还是国外企业,或者公民、法 人和其他组织,均有权提起诉讼,享受平等保护。正确界定 经营权的内涵和外延,区分不同主体类型经营权的具体内容,准确判定是否构成侵权行为。依法妥善审理涉侵犯非公有制 经济主体经营自主权案件,对非公有制经济主体要坚持“法 无禁止即可为”的原则,对行政权力要坚持“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原则,最大限度地激发非公有制经济主体的活力和创造力。
(四)加强和规范执行工作,确保产权主体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实现
1. 依法平等保护执行各方当事人财产权益。严格依照法 律规定开展各项执行活动,既要最大限度地让债权人实现胜诉权益,又不能随意扩大执行范围,侵犯被执行人、案外人等相关方的合法权益;既要牢固树立依法执行的理念,又要在充分考虑和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上,统筹兼顾相关 方利益,实现加大执行力度与保护各方合法权益有机统一。平等对待非公有制经济、国有经济、集体经济等各类产权主体,不得因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的所有制性质不同而在执行力度、执行标准上有所不同,树立市场诚信,公正高效地保护守信方当事人合法权益。
2. 进一步规范执行强制措施适用。依法准确甄别被执行人财产,避免对案外人等非被执行人的合法财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避免违法随意扩大变更、追加被执行人范围。在采 取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措施时,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适用条件与法定程序,坚决杜绝和及时纠正超范围、超标查封、扣押、冻结财产。对能采取“活封”“活扣” 措施的,尽量不“死封”“死扣”,使保全财产继续发挥其应有价值。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为企业预留必要的流动资金和往来账户,最大限度降低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3.进一步提高执行质效。全面推行优先用网络司法拍卖 方式处置财产,降低处置成本,提高成交率、溢价率。严格终本案件管理,审慎适用终本结案方式,特别是严格涉金融 机构的执行案件终本,防止金融债权轻易转化为不良资产处置,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对执行案件流程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办案期限,有效解决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乱执行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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