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片区管理办公室,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部门:
《关于推动和保障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依法履职 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方案(试行)》经企业破产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将该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2年4月15日
关于推动和保障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依法履职 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方案(试行)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三部门《关于推动和保障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依法履职 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发改财金规〔2021〕274号)精神,推动和保障管理人依法履职,提高破产效率,充分发挥破产制度作用,优化要素配置,加快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结合济源示范区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坚持市场化、法治化改革方向,完善破产制度配套政策,更好发挥政府和法院在企业破产程序中的作用,推动和保障管理人依法履职,降低破产制度运行成本,畅通企业退出渠道。
二、基本原则
坚持依法保障。管理人是在破产程序中依法接管破产企业财产、管理破产事务的专门机构。管理人经人民法院指定后依法行使职权。相关部门、金融机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积极支持和配合管理人依法履行接管、调查、管理、处分破产企业财产等职责。管理人履职涉及相关部门权限的,依法接受相关部门管理和监督。
坚持有效监督。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履职,切实维护职工、债权人、投资人、破产企业及相关利益主体合法权益,切实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积极做好相关矛盾纠纷的处置化解工作。管理人应依法依规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接受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委员会等相关方面的监督。
坚持公开透明。管理人应当依法保障债权人、投资者及相关利益主体的知情权,提高破产事务处理的透明度。强化破产信息共享机制,为管理人处理破产事务的信息化、公开化提供便利。
三、主要举措
(一)优化破产企业注销和状态变更登记制度
1.落实企业破产和退出状态公示制度。破产申请受理后,人民法院将有关企业破产程序启动、程序种类、程序切换、程序终止、管理人联系方式等信息及时通过全国法院破产重整信息公示网、济源两级法院官网等渠道向社会公示。在破产清算程序终结以及重整或和解程序终止前,非经破产案件审理法院同意或管理人申请,市场监管等部门不得办理企业登记事项变更手续。对于企业破产过程中,被人民法院等认定的恶意逃废债特别是恶意逃废职工债务、过失导致国有资产流失、未按规定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等违法违规行为,破产企业的有关人员可能涉嫌犯罪的,管理人应当及时将犯罪线索报送司法或监察机关。(济源中级人民法院、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市场监管局、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公安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细化落实破产企业注销制度。允许管理人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注销登记申请书、营业执照正副本直接办理破产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简易注销登记,无需经过简易注销公告程序。营业执照无法全部缴回的,可由管理人出具相关说明,无需另行公告。管理人办理破产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时,相关登记申请材料需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的,可由管理人负责人签字或盖章。(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市场监管局负责)
3.落实破产企业相关人员任职资格限制登记制度。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破产企业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经人民法院决定的企业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企业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勤勉义务,致使所在企业破产,被判令承担相应责任的,管理人可凭生效法律文书向市场监管、金融管理等部门申请对相关人员的任职资格限制进行登记。(济源中级人民法院、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市场监管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济源监管组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强金融机构对破产程序的参与和支持
4.加大金融创新和服务支持力度。金融机构应当支持管理人依法履行接管破产企业财产等法定职责,建立和完善与破产程序相衔接的金融服务工作机制,加强对企业重整、和解的支持。(中国人民银行济源市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济源监管组、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财政金融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5.优化管理人账户开立和管理程序。管理人可以凭人民法院破产申请受理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及管理人负责人身份证明材料,向金融机构申请开立管理人账户,开通网上银行服务。金融机构应当针对管理人账户的开立确定统一规程,在充分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确保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进一步简化账户开立流程和所需材料,缩短开户周期,提升管理人账户权限,优化管理人账户展期、注销办理流程,便利管理人操作使用。管理人应当在终止执行职务后,及时办理管理人账户注销手续。(中国人民银行济源市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济源监管组按职责分工负责)
6.支持管理人依法接管破产企业账户。积极落实国家有关规定,管理人可以凭人民法院破产申请受理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和债务人印章或者经依法备案的管理人印章接管破产企业账户,依法办理破产企业账户资金划转,非正常户激活或注销,司法冻结状态等账户信息、交易明细、征信信息查询等业务,金融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并及时办理。(济源中级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济源市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济源监管组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7.强化金融机构协同推进破产程序。支持金融机构债权人积极参与并推进企业破产程序,争取上级金融机构支持,加快内部决策流程,促进金融机构在破产程序中尤其是重整程序中积极高效行使表决权。对于金融债权比重较大、金融债权人人数众多的非金融企业,金融债权人可以提前参与企业债务危机化解或预重整工作。积极配合制定重整计划及债权受偿方案,做好与企业破产程序中的债权人委员会、债权人会议的有效衔接。(中国人民银行济源市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济源监管组按职责分工负责)
8.加强重整企业融资支持。金融机构要支持重整过程中的企业合理资金需求,在审慎审查的基础上,创新和改进融资服务,探索符合重整企业特点的贷款模式,合理确定融资成本,不额外增加企业负担,支持重整企业回归正常经营,应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对有重整价值和可能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方向的重整企业提供信贷支持。鼓励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依法设立不良资产处置基金,参与企业重整。支持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不良资产处置基金等各类基金在破产程序中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方向的重整企业提供融资支持。(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发展改革和统计局、中国人民银行济源市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济源监管组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9.支持重整、和解企业金融信用修复。优化破产企业信用管理,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或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重整企业或管理人可以凭人民法院出具的相应裁定书,申请在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中添加相关信息,及时反映企业重整情况,落实破产企业信用修复。金融机构对重整计划或破产和解协议经裁定批准后企业的合理融资需求应参照正常企业标准依法依规予以审批,不得以征信系统内原不良信用记录而一票否决。(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发展改革和统计局、中国人民银行济源市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济源监管组按职责分工负责)
10.切实保护职工和债权人投资者合法权益。发挥管理人在防范“逃废债”等违法行为中的积极作用。管理人要加强对破产企业财产的追查和管理,有效保护职工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合法权益,及时向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债权人会议通报有关情况,破产企业的有关人员可能涉嫌犯罪的,管理人应当及时将犯罪线索报送司法或监察机关。金融机构依法积极支持管理人追查破产企业财产,鼓励将发现的恶意转移破产企业财产的情况通报管理人,有效保护债权人投资者合法权益。(济源中级人民法院、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国人民银行济源市中心支行、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财政金融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济源监管组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便利破产企业涉税事务处理
11.保障破产企业必要发票供应。破产程序中的企业应当接受税务机关的税务管理,管理人负责管理企业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管理人代表破产企业履行法律规定的相关纳税义务。破产企业因履行合同、处置财产或继续营业等原因在破产程序中确需使用发票的,管理人可以以纳税人名义到税务部门申领、开具发票。税务部门在督促纳税人就新产生的纳税义务足额纳税的同时,按照有关规定满足其合理发票领用需要,不得以破产企业存在欠税等情形为由拒绝。(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税务局负责)
12.依法核销破产企业欠缴税款。税务、海关等部门在破产清算程序(包括破产清算、重整、和解)中依法受偿破产企业欠缴的税款本金、滞纳金(包括因欠缴社保费用产生的滞纳金)、罚款后,应当按照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财产分配方案中确定的受偿比例,办理欠缴税款本金、滞纳金、罚款的入库,并依法核销未受偿的税款本金、滞纳金、罚款。(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税务局、济源海关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3.便利税务注销。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企业,管理人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清算程序裁定书申请税务注销的,税务部门即时出具清税文书,按照有关规定核销“死欠”,不得违反规定要求额外提供证明文件,或以税款未获全部清偿为由拒绝办理。(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税务局负责)
14.支持企业纳税信用修复。重整或和解程序中,税务机关依法受偿后,管理人或破产企业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纳税信用修复申请,税务机关根据人民法院出具的批准重整计划或认可和解协议的裁定书评价其纳税信用级别。已被公布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的上述破产企业,经税务机关确认后,停止公布并从公告栏中撤出,并将相关情况及时通知实施联合惩戒和管理的部门。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法定职责,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解除惩戒,保障企业正常经营和后续发展。(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税务局、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发展改革和统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5.落实重整与和解中的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进一步落实债务重组、资产处置所涉及的税收优惠政策,对于破产企业根据资产处置结果,人民法院裁定批准或认可的重整计划、和解协议确定或形成的资产损失,可依法进行资产损失扣除。破产程序中,税务机关对破产企业提交的与此有关的申请材料应快捷审查,便利办理。(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财政金融局、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税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完善资产处置配套机制
16.有效盘活土地资产。破产企业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及房产,允许破产企业的土地、房产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转让;对确实需要分割转让,并且具备独立分宗条件和独立使用功能的土地,在确保分宗后各自能满足消防等安全要求、土地用途不改变的前提下,由管理人代表破产企业申请分割转让,经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审批后,允许分割转让。对因相关规划调整等因素确需为不动产处置设置附加条件的,应征求自然资源等部门意见,相关部门应在30日内向管理人告知具体明晰的标准及其依据。破产企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征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意见,并依法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7.妥善认定资产权属。依法积极推动已竣工但存在未办理验收等瑕疵的不动产完善有关手续,明确权属,为破产企业不动产及时办理权属登记手续,支持管理人加快破产企业财产处置。在完善相关手续时,对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发生的违法违规违约事项,相关部门已依法做出行政处罚等决定的,应将罚款或违约金按照《企业破产法》有关规定进行债权申报、依法受偿。有效利用各类资产的多元化专业交易流转平台,充分发挥交易市场的价格发现、价值实现功能,提升管理人的资产处置效率。(济源中级人民法院、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8.依法解除破产企业财产保全措施。法院裁定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管理人持受理破产申请裁定书和指定管理人决定书,依法向有关部门、金融机构申请解除对破产企业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保全措施的,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企业破产法》有关规定予以支持配合,由管理人在法院和债权人会议监督下做好解除查封、冻结措施后破产财产的接收、管理和处分事务。保全措施解除后,管理人应当及时通知原采取保全措施的相关部门和单位。管理人申请接管、处置海关监管货物的,应当先行办结海关手续,海关应当对管理人办理相关手续提供便利并予以指导。(济源中级人民法院、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中国人民银行济源市中心支行、济源海关、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税务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济源监管组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强组织和信息保障
19.建立常态化协调机制。建立和健全完善“府院联动”联席会议制度,吸纳涉及社会稳定、职工权益、经费保障、信用修复、企业注销、企业税收、不动产管理等相关主管部门参加,积极支持人民法院破产审判工作,推动和保障管理人依法履职,更好发挥政府在企业破产程序中的公共服务职能作用,避免对破产司法和管理人工作的不当干预。(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管理委员会、济源中级人民法院、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0.强化信息共享和沟通。加强相关部门、金融机构与人民法院、管理人的信息沟通,推动破产程序中的数据共享、业务协同,提高各相关利益主体信息知晓便利度,便利管理人依法履职。(济源中级人民法院、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发展改革和统计局、中国人民银行济源市中心支行、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市场监管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济源监管组等按职责分工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