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济源示范区党工委、示范区管委会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严格执行上级法院有关优化营商环境各项工作要求,充分发挥人民法院破产审判职能作用,提升我院营商环境评价中“办理破产”指标评价结果,结合我院破产审判工作实际,制定如下方案。
一、活动时间
2019年10月14日—2020年2月29日。
二、活动目标
通过活动开展,解决破产案件程序用时长、重整和解案件少、破产成本高、债权清偿率低等短板,全面提升破产审判工作水平,促进营商环境评价改善。
三、重点工作
根据营商环境评价指标和我院破产审判工作存在的问,确定如下重点工作;
(一)提高案件审判效率。落实省法院文件规定,“无产可破”案件3个月内审结,其他简单案件6个月内审结,普通案件一般12个月内审结,重大复杂案件一般24个月内审结。加大快速审理机制适用力度,落实省法院《关于探索破产案件繁简分流建立简单破产案件快速审理机制的指导意见》要求,在送达环节,经当事人确认同意后要采用电子方式送达,对无法联系到的当事人,可采取网络公告、现场张贴等方式送达;在评估环节,尽量指定拥有评估资质的大数据平台公司快速询价评估;在拍卖环节,优先通过网络拍卖处置资产;在债权人会议环节,鼓励通过现场与网络视频会议同步方式召开债权人会议,让债权人更加便捷参会。
(二)通过增加破产重整、和解案件数量以及资产整体出售等方式,实现企业持续经营的结果。充分发挥破产重整、和解制度的功能作用,帮助具有挽救希望和价值的困境企业实现新生,或通过资产整体转让更好发挥资产价值,实现企业持续经营目标。在常规重整模式外,探索预重整,提高破产重整、和解成功率。探索预重整,将庭外重组与庭内重整有机结合,先期以会议决议形式将预申报无异议债权、重整计划草案框架性内容等予以固定,并作为申请材料提交法院审查确认。
(三)降低破产成本。对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以及共益债务都要严格审查,必须事出有因、支出有据。严格控制管理人聘用其他人员,对聘用人员的必要性和支出费用的合理性进行严格审查,确需从破产财产中另外支付费用的,须经债权人会议同意。管理人报酬不得超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第二条第一至第七款规定标准。选任管理人时,有两家以上同级管理人竞争的,把管理人报酬报价作为重要考量因素,没有充分理由不得确定报价更高者担任管理人。共益债务必须符合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属确有必要或有利于债权人。
(四)清理长期未结破产案件。对一年以上未结破产案件逐案建立台账,确定结案时间、制定工作方案,积极适用快速审理机制,加大与政府的沟通协调力度。实行院领导包案制,三年以上未结破产案件全部由“一把手”包案,一年以上案件由分管院领导包案,负责对清理工作督促检查,并协调解决案件具体困难。原则上要在2019年12月31日前将细化工作节点,量化工作目标,强化监督指导和支持保障。
(二)深化府院联动。推动府院联动机制常态化,及时解决破产审判中税收、社保、费用保障、资产处置、登记注销、信用修复等方面的问题困难,为破产案件办理创造良好外部环境。
(三)加大宣传力度。多渠道、多层次加强对破产法律制度的宣传,提高社会各界对破产工作的认识,营造良好工作氛围,活动中好的做法和成效及时向党委、政府和上级法院报告。
2019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