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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源市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破产案件信息公开的规定(试行)

发布时间:2023-05-25 15:41:37


为提升破产案件审理的透明度和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破产案件信息公开的规定(试行)》,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就破产案件信息公开问题,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破产案件(包括破产重整、破产清算、破产和解案件)审判流程信息以及公告、法律文书、债务人信息等与破产程序有关的信息均需在济源市人民法院官网公布,供公众查询。

济源市人民法院以及指定的破产管理人应当使用相关网络平台及时披露破产程序有关信息。

第二条 破产案件信息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凡是不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均应依法公开。涉及商业秘密的债务人信息,在不损害债权人和债务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破产管理人可以通过与重整投资人的协议向重整投资人公开。

第三条 济源市人民法院依法公开破产案件的以下信息

(一)破产程序启动时间、程序种类、程序终止、程序终结等审判流程节点信息;

(二)破产程序中人民法院发布的各类公告;

(三)济源市人民法院制作的破产程序法律文书;

(四)相关责任人员失信惩戒记录;

(五)济源市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第四条破产管理人依法公开破产案件的以下信息:

(一)债务人信息;

(二)征集、招募重整投资人的公告;

(三)破产管理人工作节点信息;

(四)破产程序中破产管理人发布的其他公告;

(五)破产管理人制作的破产程序法律文书;

(六)济源市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认可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和解协议。

破产管理人认为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经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公开。

第五条 破产管理人应当通过互联网平台及时公开下列债务人信息:

(一)市场主体退出、不依法办理注销等工商登记信息;

(二)最近一年的年度报告;

(三)最近一年的资产负债表;

(四)涉及的诉讼、仲裁案件的基本信息。

(五)被吊销专业执照的市场主体;

(六)不依法清算的市场主体;

第六条 重整投资人可以通过破产案件一体化管理平台与破产管理人互动交流。破产管理人可以根据与重整投资人的协议向重整投资人公开下列债务人信息:

(一)资产、经营状况信息;

(二)涉及的诉讼、仲裁案件的详细信息;

(三)重整投资人需要的其他信息。

第七条 济源市人民法院及其破产管理人可以在破产案件一体化管理平台发布破产程序有关公告。

济源市人民法院及其破产管理人在其他媒体发布公告的,同时要在破产案件一体化管理平台发布公告。人民法院、破产管理人在破产案件一体化管理平台发布的公告具有法律效力。

第八条 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通过破产案件一体化管理平台以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破产程序有关法律文书。

采用前款方式送达的,以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九条 申请人可以在济源市人民法院官网申请预约立案并提交有关材料的电子文档。人民法院审查通过后,应当通知申请人到人民法院立案窗口办理立案登记。

第十条 债权人可以在破产案件一体化管理平台实名注册后申报债权并提交有关证据的电子文档,网上申报债权与其他方式申报债权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债权人向破产管理人书面申报债权的,破产管理人应当将债权申报书及有关证据的电子文档上传破产案件一体化管理平台。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破产管理人可以在破产案件一体化管理平台召集债权人会议并表决有关事项。网上投票形成的表决结果与现场投票形成的表决结果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 济源市人民法院审理的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应当参照适用本规定。


2023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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