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源市人民法院
关于印发《“枫桥式人民法庭”创建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本院各部门:
现将《“枫桥式人民法庭”创建活动实施方案》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2年5月27日
济源市人民法院
“枫桥式人民法庭”创建活动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委关于开展“能力作风建设年”活动及省高院、济源中院“枫桥式人民法庭”创建活动要求,推动人民法院基层基础建设,促进人民法庭传承和发扬新时代“枫桥经验”,提升人民法庭能力作风,强化诉源治理,结合我院工作实际,现就我院创建“枫桥式人民法庭”活动工作,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发展“枫桥经验”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动新时代人民法庭工作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强化党建引领,立足审判职能,树立系统思维,坚持强基导向,积极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以“三零”平安创建为指引,以“四治融合”为重要抓手,持续推动人民法庭工作高质量发展,不断增强人民法庭满足新时代人民群众高品质生活需要的能力水平,为建设法治中国、服务乡村振兴、服务基层社会治理、打牢平安稳定基础贡献力量。
二、目标任务
通过开展创建活动,努力打造源头化解矛盾纠纷、便捷高效提供司法服务、广大人民群众满意的新时代“枫桥式人民法庭”,促进人民法庭进一步密切同人民群众的联系,充分发挥参与基层治理职能,提升人民法庭干警能力作风。
(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强化司法便民利民措施。积极践行司法为民宗旨,把群众满意作为根本标准,主动回应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和公平正义新期待。坚持多元解纷,方便群众诉讼,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司法服务,解决好人民群众在矛盾纷争解决中的急难愁盼问题,让人民群众及时感受到公平正义。
(二)加强诉源治理,完善多元解纷长效机制。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积极融入党委领导的基层治理体系,健全协同联动机制,做到矛盾不上交,就地源头解决。总结诉源治理工作经验,强化建章立制,实现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工作常态化、制度化,推动形成诉求渠道通畅、调解体系健全、化解纠纷有力的多元解纷长效机制。
(三)提升能力作风,推动人民法庭工作健康发展。不断弘扬人民司法优良传统和时代价值,深入群众,了解民情,勇于担当,依法秉公化解矛盾纠纷,以此磨炼作风、提升本领,提高人民法庭的司法公信力。
三、创建标准
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发挥服务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服务基层社会治理,服务人民群众高品质生活需要的重大作用。聚焦政治建设、源头治理、非诉解纷、执法办案、群众工作、基础建设等六个方面,全面、细致落实“枫桥式人民法庭”创建工作要求。
(一)坚持党建引领,思想政治建设卓有成效
1.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枫桥经验”的系列重要指示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2.坚持把党的政治建设放在首位,有针对性地开展政治教育、党性教育、忠诚教育、形势教育,不断提升法庭干警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坚持以党建带队建促审判,落实“支部建在庭上”要求,实现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全覆盖,因地制宜创设特色化党建品牌,推进人民法庭党支部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把党建引领贯穿人民法庭工作全过程、各方面。
3.强化党性教育,扎实推动全面从严治党、从严治院、从严管理向基层延伸,严格落实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等铁规禁令,完善人民法庭内部管理和日常监督制度,确保公正廉洁司法,提高人民法庭司法公信力。近三年没有发生严重违纪违法事件。
(二)坚持源头治理,切实做到“小事不出村”
4.人民法庭工作纳入党委政府和乡村振兴工作总体格局,主动融入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社会治理体系,深度融合乡村振兴工作,及时回应执法司法权下沉到底的治理需求,推动筑牢社会矛盾化解的第一道防线。
5.支持党委政府开展无讼村(社区)创建,鼓励和保障人民群众依据村规民约开展自治,加强对行业不诚信行为的约束和规范。支持增强基层群团组织及村委会、居委会等自治组织矛盾纠纷治理能力,做到小事不出村,推动建设社会矛盾化解的第一道防线。推动完善万人成诉率考核体系,辖区万人成诉率显著下降。
6.找准与党委政府中心工作的连接点,探索符合辖区经济社会发展、地域文化、矛盾纠纷特点的矛盾纠纷预防机制,注重与派出所、司法所等基层政法单位的协作,整合社会治理资源,对不同阶段和性质的矛盾分工协作,促进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矛盾缓和的纠纷在村镇(社区街道)范围内解决。各法庭就参与预防化解矛盾纠纷工作情况如实填写人民法庭预防化解矛盾纠纷情况登记表(见附件2)。
7.及时运用司法资源对辖区纠纷类型、特点、趋势进行大数据研判和预警,分析高发多发案件的深层次原因,向党委、政府和有关单位提出防范化解意见建议,促进基层治理精细化精准化水平,预防矛盾纠纷发生。案件受理范围不变情况下,诉讼案件负增长、慢增长态势明显。
(三)坚持将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切实做到“大事不出镇”
8.弘扬“和为贵”“无讼”等传统文化思想,提高当事人以及律师群体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意识。在诉讼服务、法制宣传以及指导村规民约制定中提供非诉讼纠纷解决的前置指引,通过诉讼费用的减免、分配等多种方式,激励当事人优先适用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切实减少矛盾纠纷进入诉讼程序,引领打造社会矛盾化解的第二道防线。
9.强化人民法庭在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中的责任担当,开展对人民调解员的业务指导和培训,提高特邀调解员的纠纷化解能力,将纠纷化解在矛盾对抗发展的初期,提升人民群众对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认同感,满足人民群众多渠道化解纠纷需求。特邀调解、司法确认的数量和比例均有上升。
10.加强与相关职能部门联动,积极推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民间借贷、婚姻家庭、物业管理、劳动争议、医疗卫生、消费者权益保护、土地承包等类型化纠纷预防化解平台建设,对矛盾纠纷进行分层过滤,形成矛盾纠纷化解合力,促进多发性、爆发性、群体性纠纷及时化解。近三年辖区内没有发生“民转刑”案件。
11.加强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等部门的沟通与协作,扎实推动人民法院调解平台进乡村、进社区、进网格,具备“三进”条件的,进入率要达到100%,有序形成“社会调解优先”格局。
(四)坚持执法办案第一要务,切实做到“矛盾不上交”
12.树立“立审执”一体化理念和穿透式审判思维,探求真实法律关系,完善多诉合一机制,促进纠纷实质化解,大力破解当事人拖延诉讼、虚构法律关系逃废债务等规避法律责任行为,避免诉讼程序空转,保障胜诉当事人及时实现合法权益。依法诉讼保全,推广调解惩罚条款适用,督促生效裁判按时履行,自动履行率、服判息诉率保持较高水平,调解率、撤诉率维持在合理范围内,切实筑牢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
13.加大人民法庭司法公信力建设,关注当事人对案件公正感受,落实典型案例精准推送机制,对辖区内多发性、典型性案件的审理形成高效的办案思路和统一的裁判尺度,引导当事人参照示范判决结果协商解决涉众型和类型化纠纷。
14.传承发展“马锡五审判方式”,巡回审判的激励保障和执行机制完善,以公开宣判、以案说法、送法下村等形式让人民群众“零距离”感受到公平正义。切实方便当事人诉讼,探索实行人民法庭直接立案机制和直接执行机制。邀请基层干部、群众旁听庭审,开展有针对性的普法宣传工作,使人民法庭成为基层法治教育的课堂,引导群众遵规守法、依法办事。
15.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释法说理,为行善者撑腰,让失德者失利,积极引领社会风气向上向善,根本上减少社会矛盾纠纷的发生。加大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滥诉等非诚信诉讼行为的处罚力度,发现一起打击一起宣传一起。
(五)坚持以人民中心,切实做到群众工作是全部工作的核心和基础
16.加强群众工作能力建设,敢于善于发动群众,牢固树立为民司法理念,发挥好12368热线功能,主动畅通与人民群众的沟通渠道,常态化深入村庄、企业、社区,广泛搜集社情民意,了解群众生活生产状况和法治需求,每年应当深度调研辖区群众司法需求并形成总结报告。
17.推动一站式建设向人民法庭延伸,优化在线司法服务,推进立案、诉讼服务事项进驻基层公共服务站点,积极开展代缴代办代理等便民服务,落实网上办理和反馈的全覆盖要求,实现老百姓打官司“少跑路”“不跑路”,打造“家门口诉讼”模式。
18.推进在线诉讼,落实在线诉讼规则,注重对老年人、残疾人、妇女儿童等弱势群体的即时诉讼指导。加强与法律援助部门的联系,及时发现启动经济困难当事人依法获得法律援助;在涉民生诉讼中推动“先援助,后查证”机制建设。
19.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诉讼流程管理,推广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简化裁判文书制作,加快审判节奏,提升审判质量。针对送达期限和鉴定期限较长问题,综合运用现代和传统手段破解“送达难”。严格适用《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中委托鉴定审查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规范委托鉴定工作。案件审理周期低于一般水平,长期未结案应当清零。
(六)坚持强基导向,切实做到人财物向人民法庭倾斜
20.“人案矛盾”“人事矛盾”缓解明显,人力编制资源配置合理,轮岗交流到位,具有人民法庭工作经历的人员在入额遴选、领导选任时得以优先考虑。
21.人民法庭建设纳入乡村振兴建设工作格局,财物保障、经费支出得到乡村振兴相关支持。根据事权与财权相统一的原则,能积极争取由当地财政保障人民法庭服务保障辖区经济社会发展的经费。履职培训有效开展,干警乡村补贴到位,硬件建设纳入基层治安建设规划,办公设施、物资装备保障充分。
22.充分应用人民法庭工作平台加强管理,能对比研判人民法庭工作优势和不足。积极参与人民法庭信息平台建设,有效展现人民法庭工作风貌。
23.全面落实“人防、物防、技防”措施,有专门安保人员,推动设立驻庭警务室,近三年没有因安保措施落实不到位而发生威胁、辱骂、伤害干警等重大安全事故。
四、创建程序及时间安排
创建活动以人民法庭为单位开展,坚持政治首要标准,坚持“先创建、后评定”,按照全面创建、总结提升、验收评选的方式推进,并在活动结束后进行动态管理。
(一)创建阶段
本次创建活动自2022年5月开始,至2022年11月结束,共分为四个阶段。
1.动员部署阶段(5月16日至5月31日)
联系我院工作实际成立专门活动机构,结合基层矛盾纠纷特点,加强谋划部署,强化工作措施,明确人员职责,并建立相关活动台账。
2.全面创建阶段(6月1日至9月30日)
对照创建标准,落实工作要求,充分发挥司法审判和参与基层社会治理两大职能,有效实现矛盾纠纷就地发现、就地调处、就地化解。
3.总结提升阶段(10月1日至10月31日)
总结提炼成功经验,深入宣传报道创建活动中的先进事例,不断扩大活动影响力。根据创建活动开展情况,择优向上级法院推荐“枫桥式人民法庭”名单。
4.验收评选阶段(11月1日至11月30日)
省法院将组织开展验收评选,评选出一批“枫桥式人民法庭”,并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
(二)动态管理
对后续不再符合创建标准或者创建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枫桥式人民法庭”,我院可以逐级提出撤销命名意见,经省法院审核批准后撤销命名。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到创建“枫桥式人民法庭”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把创建“枫桥式人民法庭”工作作为服务人民群众、服务乡村振兴、推动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重点工作,抓实抓细,确保目标任务落实到位。
(二)加强组织领导。要精心部署,周密安排,将工作任务细化到人,责任落实到人,层层抓落实,推动各项工作措施落地见效。
(三)创新活动方式。鼓励各人民法庭在活动实施方案的基础上创新好的做法、方式,盯紧目标任务,做实规定动作,做优自选动作。
(四)建立工作台账,强化督导落实。遵循“动态管理、台账推进”的方式,压实主体责任。各人民法庭定期汇总创建活动的进展情况,梳理总结创建活动工作成效和亮点,每月形成工作月报。每月填写创建“枫桥式人民法庭”工作落实情况表(附件3),与工作月报一并于次月4日前报送创建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培树先进典型。要把培树先进典型作为创建“枫桥式人民法庭”工作的有力抓手,精心筛选,重点培树,促进创建活动中涌现出一批先进人物、先进事迹以及融入基层治理、化解矛盾纠纷、开展巡回审判等方面的典型事例或案例,有效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引领作用。
(六)深入广泛宣传。要加大对“枫桥式人民法庭”创建过程中的好案例、好做法、好经验的宣传力度,广泛宣传报道先进事迹和成功经验,不断扩大影响力,为活动开展持续营造良好氛围。
附件:1.枫桥式人民法庭测评体系
2.人民法庭预防化解矛盾纠纷情况登记表
3.创建“枫桥式人民法庭”工作落实情况表
4.枫桥式人民法庭建设台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