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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营商环境|激励与监督并重 依法规范管理人报酬

发布时间:2022-10-28 19:18:37


    近年来,济源市人民法院在破产案件办理中坚持激励与监督并重,强化监督并适时调整管理人报酬,在激发管理人工作积极性的同时,有效维护债权人利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对于管理人报酬的确定进行了详细、全面的规定,是人民法院确定和破产管理人收取报酬的依据。在破产案件办理中,济源市人民法院坚持“协商优先、协商不成法院确定”的基本原则,重点强化对担保物管理报酬的监督,避免管理人不合理收取报酬、进而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形发生。其中,在济源市某纸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件中,洛阳市某自备发电有限公司作为抵押债权人,与管理人在实现抵押债权报酬上产生分歧。管理人根据受偿的价值总额认定报酬为136.77万元,债权人对此提出异议,双方僵持不下。济源市人民法院果断介入,综合案件的复杂程度及管理人在实现抵押权工作中的贡献和勤勉程度,确定该部分管理人报酬为11.74万元,并通报管理人协会,有效维护了债权人和破产企业的合法权益。

    下一步,市法院将重点依据管理人对于提高破产案件效率、降低破产程序成本的实际贡献,依法合理调整确定管理人报酬,实现对管理人报酬动态管理,进一步激发其工作积极性,有力推动破产案件办理工作,不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责任编辑: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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