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源市某彩钢销售部因与尹某某业务往来发生纠纷,经诉前调解后申请人民法院进行司法确认,裁定尹某某拖欠彩钢销售部33000余元,尹某某自2023年2月起每月28日前至少给彩钢销售部3000元,直至付清。不料,尹某某在支付彩钢销售部2000元钱后,不再给付,彩钢销售部依法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中,执行干警经多方查控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尹某某现在外地打工,执行干警告知其拒不履行执行义务的严重法律后果,正告尹某某要认真对待,尽快履行执行义务。后尹某某主动与彩钢销售部联系,最终自愿达成分期分批履行和解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