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4日,通过执行法官悉心调解,申请人孔某某与被执行人吉某某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因双方当事人都不在济源,执行法官建立微信群聊,通过微信聊天方式让双方当事人进行司法确认。和解协议签订后,双方当事人先后给案件承办法官致电表示感谢。
孔某某与吉某某原为生意往来伙伴,后因买卖合同纠纷引发诉讼,人民法院判决吉某某于判决生效后给付孔某某13万元,吉某某逾期未主动履行。该案申请执行后,执行法官发现申请方当事人业务非常繁忙,经常在外地出差,而被执行人在四川居住。为了减轻双方当事人的诉累,尽快把案件执行到位,执行法官多次通过电话和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引导双方相互体谅,相互理解,顺利促成双方和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