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诉河南某工程有限公司、济源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原告要求二被告共同支付工程款10万元,双方对该工程款应由谁支付各执一词。
济源某公司认为其已按照合同约定向河南某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了工程款,不应再向原告付款。河南某工程有限公司认为其公司与原告没有合同关系,是案外人以其公司的名义与济源某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其公司是与案外人存在合同关系,原告只是该案外人雇佣人员,无权向其主张工程款,况且该案外人还与其公司有大笔借款未还,因此坚持认为其公司也不应支付原告工程款。卫云法官在查明案情后,分头做调解工作,帮助当事人厘清思路,讲明利害关系,制定调解方案,最终促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此案圆满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