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推进法治进程,优化营商环境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十五条:失踪人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失踪宣告。
失踪人重新出现,有权请求财产代管人及时移交有关财产并报告财产代管情况。
典型案例
离家出走4年杳无音信,回家后得知已被宣告失踪。近日,济源市人民法院玉泉法庭经严格审查,依法撤销了一起失踪宣告。
2019年,时年19岁的王某因亲人病故,与家庭其他成员在处理家庭事务方面产生矛盾,独自一人不辞而别,断绝与所有亲属的联系。多方查找无果后,2022年,其亲属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其失踪。经审理,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王某为“失踪人”。
2023年5月底,王某返回家中,得知其被宣告示踪。6月1日,王某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失踪宣告。玉泉法庭受理该案后,及时向所在村委会了解王某情况,村委会开具了其系本村居民以及家庭成员信息等相关证明材料。经审查,人民法院及时作出了撤销宣告其失踪的判决。
延伸解读:
一、宣告失踪的条件
1. 自然人下落不明满2年;
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时间自其失去音讯之日起计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自战争结束之日或者有关机关确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计算。
2. 利害关系人向法院提出申请;
“利害关系人”主要包括失踪人的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和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3. 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宣告。
二、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
失踪人的财产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承担财产代管人的人代管。
代管有争议的,没有上述规定的人,或者上述规定的人无代管能力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