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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水朋友太轻信,房子被卖该怪谁

  发布时间:2013-11-18 09:23:04


    2013年2月,济源市法院受理一起所有权纠纷案件。洛宁市李某诉本市坡头镇某村村民连某,要求连某停止侵权,返还房屋,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2012年8月,洛宁市李某(女)与孟州市马某(男)在外地认识后一起来到本市,李某又以30000元价格购买了坡头镇某村南公路边一座三间平房准备干饭店。一个月后,李某因事回洛宁老家,将房交给马某看管,马某在李某走后将该房以26000元价格卖给某村村民盲人连某。李某回到济源后发现马某不知去向,而连某占有该房,就向连某索要,连某拿出与马某的购房协议,不予返还。李某遂起诉连某,要求连某停止侵权,返还房屋。

    法院审理中又查明,李某与马某系刚认识不久的朋友,以夫妻相称在本市做生意,诉争的三间平房占地系某村集体土地,未办理任何证件及手续。连某系该村村民,在购买该三间平房后与村委签订集体土地使用协议。

     法院组织双方调解无果,依法作出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本案焦点是连某、马某所签购房协议是否有效,连某对诉争房屋是否构成善意取得。李某称与马某并非夫妻,马某无权处分诉争房屋,连某、马某所签协议无效。连某称李某、马某以夫妻相称,大家都认为二人是夫妻,所以才从马某手中购买该房,且其对马某一无所知,如判其归还将无处讨账。法院认为,李某马某同为外地人却以夫妻相称在本地做生意,连某无从了解二人之间的关系,也有理由相信马某的转让房屋行为构成表见代理,且连某以26000元的价格受让该房屋,无明显不合理,连某应为善意第三人,构成对该房屋的善意取得。该房屋占用土地系某村集体土地,李某并非该村村民,对该房并未办理任何手续,不动产的取得未经登记不发生相关效力,故李某对诉争房屋的取得不能起到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综上,驳回李某的请求,李某可要求马某赔偿损失。

    一审判决下达后,李某不服,上诉济源中院,济源中院审理后依法维持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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