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案例库 -> 以案释法

诚信和怜悯的选择

  发布时间:2013-11-14 08:30:57


20131月,济源市法院受理一起普通的民事赔偿案件,却让承办法官陷入两难选择。

2011年底的一天,在本市一公路建设工地,外地务工人员王某为某路桥公司干活时,因工地塌方导致石块从高处滚落,将正在搬运建筑材料的王某砸伤。王某受伤后被送入市人民医院救治,经诊断为闭合性颅脑、胸、腹等多处损伤,下颌、肩胛、胫骨等多处骨折,情况危重,市人民医院立即对王某进行了积极救治。救治期间,路桥公司积极联系王某远在贵州的亲人,派专人负责王某及其家人在济源的住宿护理,并垫付医疗费。王某父母来济期间对路桥公司积极救治王某行为颇为感动,承诺只要垫付医疗费将儿子救活,不再让路桥公司承担任何责任。后王某在医院精心治疗下,经历两次重大手术后奇迹般康复,路桥公司总计垫付医疗费22万余元。王某及家人对路桥公司非常感激,并在出院当天同路桥公司达成协议,路桥公司再支付王某赔偿金及后续费用55000元,双方此事完结,王某不再向路桥公司主张赔偿及其他事项。双方履行完毕后,王某及家人回了贵州老家。

但半年后,王某再次来到济源并向法院起诉,称虽康复但丧失部分劳动能力,现生活困难且需继续治疗,前协议系危急情况下所签,要求路桥公司再赔偿损失20余万元。该案立案受理后,审理中,路桥公司拿出医疗费单据、王某父母的承诺以及双方的协议,称公司当时尽力救治王某,已支付各项费用28万余元,双方签订赔偿协议并履行完毕,王某无权再向公司主张赔偿。

面对这样的情况,法官陷入了选择。一方是身体残疾生活困难的王某,一方是拿着赔偿协议的路桥公司,如果驳回王某的请求,王某今后的生活定然艰辛,如果支持或部分支持王某的请求,双方的协议又如何处理。经过慎重选择,法院最后驳回王某的请求。法院认为,诚信是法律的基本原则,社会道德的底线,当事人均应遵守自己签订的协议,违反协议将失信社会,诚信若亡社会秩序必乱。虽然王某因伤残疾生活困难,值得全社会同情关心,但不能因对王某的怜悯就否定诚信的基本准则,那样只会造成对法律秩序的破坏,另外也是对路桥公司积极救治王某的否定,这样既不利于维护基本的社会秩序,也不利于弘扬仁爱、诚信的社会美德,所以依法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后,王某上诉济源中院,济源中院经二审审理依法维持一审判决。

责任编辑:H    

文章出处: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关闭窗口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